裁判規則
被告人盜伐少量林木未經處罰的行為無法證明是在一年內實施的,而是五年內實施的,故沒有達到構成犯罪的法定標準,應當認定其不構成犯罪。
案情簡介
被告人黃某為了在集體山上栽植栗樹建栗樹園。
自2012年秋季至2016年秋季,陸續私自砍伐集體林木松樹45棵、柞樹29棵,經鑒定砍伐林木總蓄積為2.27立方米。
被告人黃某沒有辦理采伐許可證,并將砍伐的樹木拿回家做燒柴用。
2017年6月13日黃某被傳喚到森林公安局接受訊問。
指控犯罪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黃某盜伐林木,應當以盜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黃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砍松樹的事實無異議,但對柞樹有異議,理由是柞樹較細,不屬于木材,只能用作燒柴禾。
辯護要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盜伐林木“數量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樹一百至二百株為起點;盜伐林木“數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樹一千至二千株為起點;第七條規定:對于一年內多次盜伐、濫伐少量林木未經處罰的,累計其盜伐、濫伐林木的數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案中,被告人黃某盜伐林木累計雖達二至五立方米的標準,但其盜伐少量林木未經處罰的行為無法證明是在一年內實施的,而是五年內實施的,所以被告人黃某盜伐林木的行為沒有達到構成犯罪的法定標準,應當認定其不構成犯罪。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黃某犯盜伐林木罪證據不足,遂判決被告人黃某無罪。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345條【盜伐林木罪】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濫伐林木罪】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非法收購、運輸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盜伐、濫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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