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改造基礎設施建設,改善被征收人居住環境,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第590號令)的規定,現將《原壽師家屬區及周邊地塊改造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予以公布,公開征求意見。
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25年4月28日前,通過以下方式提出意見:
一、登陸“壽縣人民政府”網站 (網址:https://www.shouxian.gov.cn) ,查看《原壽師家屬區及周邊地塊改造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將意見發送至2972569913@qq.com郵箱。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 壽縣壽春鎮南關安置小區27號樓二樓壽縣房屋征收補償事務所209室,陶良勝收(郵政編碼:232200),并請在信封上注明“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字樣。
三、當面反映意見,接待地點: 壽縣壽春鎮南關安置小區27號樓二樓壽縣房屋征收補償事務所209室,接待人:陶良勝,聯系電話:4023660,18075063586。
壽縣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7日
原壽師家屬區及周邊地塊
改造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為改造基礎設施建設,改善被征收人居住環境,縣政府決定對原壽師家屬區及周邊地塊改造項目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屬物實施征收。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第590號令)等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項目名稱
原壽師家屬區及周邊地塊改造項目。
二、征收范圍
北起明珠大道,南至紫金路,東起景觀渠,西至通淝路。具體征收范圍詳見原壽師家屬區及周邊地塊改造項目紅線圖。(征收范圍內需保留逸夫樓建筑1棟)
三、征收部門
壽縣房屋征收補償事務所。
四、實施單位
壽縣壽春鎮人民政府。
五、簽約期限
征收補償簽約期限30天。
六、征收補償的評估機構確定
本項目評估機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第590號令)第二十條規定,按下列方式產生確定。
本征收項目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在規定時間內從縣征收部門推薦的評估機構中協商選定一家評估機構,亦可自行協商選定別的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協商選定某一評估機構投票人數須達到被征收人總數的50%,才可確定為該征收項目的評估機構。如未能按前述協商方式產生評估機構,將依法在縣征收部門推薦的評估機構中采取抽簽方式確定。
七、補償安置方式
對被征收房屋補償方式,采取貨幣補償、房屋產權調換、房票三種方式,具體補償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選擇(單位、企業用房,一律采取貨幣補償方式給予補償安置)。
本項目被征收房屋和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由本項目依法確定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為簡化征收補償過程,在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被征收人可以自愿選擇參照本項目的整體評估結果進行補償。
(一)貨幣補償方式
1.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評估確定,進行補償。
2.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騰空交付房屋領取搬遷證的,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給予35%獎勵。
3.非住宅房屋(不含單位、企業)。被征收人在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騰空交付房屋領取搬遷證的,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給予15%獎勵。
(二)產權調換方式
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住宅房產權調換房屋為明珠佳園小區、明珠上苑小區政府用于安置的現剩余產權調換房屋,具體房屋、面積詳見縣征收所的“選房平面圖”。非住宅房產權調換房屋位于明珠佳苑小區政府用于安置的現剩余產權調換房屋,具體房屋、面積詳見縣征收所的“選房圖”。
1.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按被征收房屋評估結果與產權調換的房屋評估結果找補等面積差價款。選擇的產權調換房屋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積10㎡以內(含10㎡)的部分,按評估價值的50%購買;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積10㎡以上20㎡以內(含20㎡)的部分,按評估價值的70%購買;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積20㎡以上的部分,按評估價值購買。被征收房屋面積大于產權調換房屋面積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評估價值進行補償。
為兼顧被征收人利益,被征收房屋可補償面積與其選擇的產權調換房屋面積相等部分,被征收人亦可選擇參照《壽蔡路局部地段規劃范圍內房屋征收補償方案》規定的找補房屋結構、成新差的方式進行結算。
被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房屋為高層住宅的,按被征收房屋可補償面積給予15%公攤面積補助。
2.非住宅房屋(不含單位、企業)。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按被征收房屋評估結果與產權調換的房屋評估結果找補等面積差價款;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積的部分,按所選的產權調換房屋評估價值購買。被征收房屋面積大于產權調換房屋面積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評估價值進行補償。
為兼顧被征收人利益,被征收房屋可補償面積與其選擇的產權調換房屋面積相等部分,被征收人亦可選擇參照《壽蔡路局部地段規劃范圍內房屋征收補償方案》規定的找補房屋結構、成新差的方式進行結算。
3.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按照“先搬遷、先驗收、先選房”的原則進行,以搬遷證順序號依次選房。
(三)房票方式
房票補償安置方式僅限于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騰空交付房屋領取搬遷證的被征收人,可以自愿選擇房票進行補償安置。
1.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騰空交付房屋領取搬遷證的,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50%給予獎勵。
2.非住宅房屋(不含單位、企業)。被征收人在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騰空交付房屋領取搬遷證的,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20%給予獎勵。
3.被征收人自愿將其他地面附屬物、構筑物、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提前搬遷獎、交房獎等補償款計入房票的,按計入價值的10%給予獎勵。
4.房票使用規定。被征收人選擇房票安置的,可在全縣范圍內經縣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工作推進領導小組確定的商品房房源范圍內購買商品房(含住宅房、非住宅房,不含二手房)。
房票自被征收人領取之日起有效期為12個月。持票人應在有效期內購房,逾期視為自動放棄房票安置,由縣房屋征收部門按貨幣補償政策規定給予貨幣補償,由此帶來的所有損失均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擔。
房票實行實名制,持票人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人,只限持票人使用,不得轉讓、倒賣房票。持票人用于購房的資金不得少于房票載明金額的90%。
持票人購買商品房時,房票載明金額使用達到90%及以上,購房后房票載明金額仍有剩余的,持票人可憑房票復印件、房地產開發企業房票使用金額情況說明、商品房買賣合同、購房發票復印件到縣房屋征收部門申請領取房票余款。
八、被征收房屋涉及有關問題按下列方式認定和處理
(一)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給予補償;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二)被征收房屋面積以不動產證證載面積為準;實際建筑面積與不動產證證載面積不一致的,以公布的調查結果為準。
(三)被征收房屋用途以不動產證記載為準;不動產證無記載或與不動產登記簿記載不一致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用途為準。
(四)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房屋,由縣自規局、縣城管局、縣住建局共同對被征收人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核認定。認定為符合補償條件的,給予補償; 認定為不符合補償條件的,不予補償。
(五)臨路(巷)用于經營的住宅房屋,僅指沿路(巷)第一自然間持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或實際生產經營二年以上并按規定繳納相關稅費的可補償房屋。由壽春鎮人民政府牽頭,縣房屋征收部門、社區配合,通過調查、核實并出具證明的,且在確定的簽約期限內搬遷的,可給予獎勵。
九、過渡方式、期限及補助標準
被征收房屋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損失費的補償,按照《壽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遷補償補助費等標準》(壽政辦〔2019〕13號)規定的標準進行補償;被征收人也可選擇該項目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選擇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現房安置的,過渡期為6個月。選擇房票安置的,過渡期為12個月。過渡期從正式騰空交付房屋領取搬遷證之日起計算。
十、附屬物及其它補償標準
被征收房屋附屬物、裝潢等補償,按照《壽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遷補償補助費等標準》(壽政辦〔2019〕13號)規定的標準進行補償;被征收人也可選擇該項目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十一、獎勵
(一)搬遷獎勵。凡在確定的簽約期限內搬遷的,給予可補償面積300元/㎡獎勵;超過確定的簽約期限搬遷的不予獎勵。
(二)交房獎勵。被征收人在確定的簽約期限內主動騰空交付房屋的,在享受搬遷獎勵的同時再給予可補償面積200元/㎡獎勵。
(三)經認定為不符合補償條件的房屋,被征收人在確定的簽約期限內主動配合拆除的,按400元/㎡給予補助。
(四)被征收房屋經核實并出具證明為“臨路(巷)用于經營的住宅房屋”,在確定的簽約期限內搬遷的,按住宅房標準給予補償后,另給予1000元/㎡獎勵。
十二、其它
(一)縣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的,由縣房屋征收部門報請縣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且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又不搬遷的,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本方案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相關規定執行。
(三)本方案由縣房屋征收補償事務所負責解釋。
來源:壽縣人民政府
責編:月月 審核:藍色海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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