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心媽媽”關愛服務
能力提升小錦囊
SCHOOL
愛之賦能
愛·指引-風險提示
(一)個人信息安全與隱私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均對兒童個人信息和隱私保護做出了嚴格規定。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個人信息,是指以紙質、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兒童的各種信息,不包括匿名化處理后的信息,這些信息均受法律保護,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查閱。嚴格禁止非法入侵兒童住宅、拍攝其身體隱私部位、處理其私密信息等行為。在關愛服務工作中,要做好個人信息安全與隱私保護。
1.需要處理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個人信息的,應當限于所必須的最小限度和范圍,并做好相應的保護工作;
2.規范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個人信息的采集、使用和管理,不得違規披露、泄露兒童個人信息。公開兒童的個人信息,應當事先征得兒童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
3.不得公開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敏感信息。確需處理相關信息的,應當采取嚴格保護措施;
4.對愛心媽媽進行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個人信息與隱私保護相關培訓;
5.對于任何涉嫌侵犯關愛對象隱私的行為,應協調相關部門立即展開公正調查,并及時采取糾正措施。
(二)臨時照護安全
在沒有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陪同的情況下,愛心媽媽獨自陪伴關愛對象外出或參加活動期間,需經過關愛對象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或委托,要承擔關愛對象的臨時照護責任。在臨時照護期間如發生兒童傷害事件,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被委托的臨時照護人無過錯的,不承擔相應責任;被委托的臨時照護人有過錯的,須根據情況承擔相應責任。在關愛服務工作中,要做好臨時照護。
1.組織愛心媽媽參加相關法律法規培訓,提供相關普法宣傳材料;
2.對愛心媽媽進行兒童照護知識和安全培訓,確保她們充分了解陪伴兒童外出或共同參加活動時需要注意的事項,知曉服務中意外情況或緊急問題處理的原則。例如,必須事先征得關愛對象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明確同意,活動過程中不能使關愛對象處于無人看護狀態等。
來源:襄陽市婦聯
編輯:熊 彬
責編:張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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