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時,證據應當在開庭時提交原件,供法庭審核和對方質證,如果無法提供的,只能作為復印件處理,證據則有很大可能不被采納,面臨敗訴風險。所以證據原件的保存至關重要,這其中有許多值得注意的細節。
實務中,證據的保管大概可以分兩種做法:當事人自己保管或律師暫為保管。
當事人保存
證據收集整理好后,繼續由當事人自己保存,等開庭時當事人(或其工作人員)再帶到法庭現場交給律師。
對于代理律師來說,這種方式可以做到全程不保管證據原件,原件證據的保存責任和滅失毀損風險均由當事人自己承擔。
但是,其中的弊端也很明顯,那就是“操心”。通常情況下,當事人為公司等組織時,證據都比較分散,財務部掌管一些憑證,業務部保管合同,其他工作人員保存微信聊天記錄等等,多人分頭保管的風險會遠高于一人,說不準哪個員工就因為離職或意外等原因導致滅失、毀損或找不到。
而且,多人保存要收集起來往往需要時間,今天這個沒空,明天那個出差,如果開庭前沒有提前足夠時間把原件都集中在一起,有時會被突發情況所耽誤。
另外,當事人的員工攜帶證據去法庭的話,其法律意識和責任心也不一定到位。如果開庭遲到,導致無法及時提供證據原件的話,將面臨逾期提交證據問題,承擔敗訴風險。
所以,這種方式要注意:
1、要不怕麻煩,反復提醒和強調相關人員保存好證據的原件、原物,防止誤刪、遺失或毀損等,特別是離開庭時間比較久的時候;
2、向當事人強調法庭要求,攜帶證據開庭時務必準時,不要遲到,否則可能吃大虧;
3、證據原件要及時集中好,對于公司等組織的當事人,建議收集后由專人保管,專人攜帶出庭。
代理律師暫時保管
這種方式就是讓當事人把證據收集好后,提前時間交給律師暫時保管(通常提前一兩周時間,以防突發情況),等開完庭后再返還給當事人。
這種方式,好處就是不用向當事人及其工作人員反復交代,不停操心,律師自己保管證據,可以“手中有糧,心中不慌”。
不過,這種方式需要辦理證據交接,而證據交接可能出現爭議,例如某個證據移交時到底有沒有給,證據移交前后是不是有變化等等。所以,需要辦理證據交接清單,由雙交接雙方簽收,這是代理人必須做的風險防控手段。
如果證據移交是采用快遞等非現場方式的話,有時當事人無法簽收證據清單,則此時需要通過微信記錄或快遞備注等方式對交接留存必要的證據。
雖然要辦理交接,但總的來說還是比前種方式要少操心和方便很多,但是,不好的地方也很明顯,那就是萬一律師保管不利,滅失毀損的話,對律師來說將是嚴重的“執業事故”,面臨退費賠償風險。
類似事情偶有發生,例如據網上報道,2023年,廣西某市某律師因丟失當事人20張醫學影像片等關鍵證據,導致當事人敗訴,因此被法院判決退還1.92萬元律師費,并賠償3萬元。
所以,不要只圖方便,保管不上心,嫌證據交接簽收麻煩,這些細節都是不同時空法律人的經驗教訓換來的。
最后,可能有人總結下來后認為,與其律師自己冒險保管,不如直接讓當事人保管、攜帶。從律師的角度,說的也基本沒錯,但如果在外地開庭,多一個當事人或工作人員去就會多一份開支,又或者當事人請律師的主要目的就是不想讓自己在法庭上露面。諸如此類,律師完全拒絕保管證據有時也不現實,所以現實中需要在控制好風險的前提下,盡量選擇合理的方式進行。
作為當事人,也不是一味地以為訴訟期間,保管證據就是律師需要負責的事。“貴重物品隨身攜帶”,道理相通,非常重要的證據就應當自己保管,畢竟如果真的遺失,無論是誰的責任,造成的損失可能都無法挽回。
當然無論誰保管,說到底最重要的還是責任心。
希望本文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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