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勸君莫打枝頭鳥,子在巢中望母歸。”我國勞動人民對于鳥類的認識和愛護,自古以來皆是如此。
2025年3月25日至31日是福建省第四十三屆“愛鳥周”。為深入踐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提升民眾愛鳥護鳥意識,閩清縣檢察院開展“愛鳥周”系列普法宣傳,切實提高廣大群眾愛鳥護鳥、保護野生動物資源意識。
法治宣傳進校園
3月25日上午,閩清縣檢察院聯合黃楮林自然保護區在閩清縣教師進修學校附屬小學開展愛鳥護鳥普法宣傳活動,為全校700余名學生上一堂趣味盎然的生態普法課。活動現場,檢察干警耐心細致地向同學們講解與鳥類保護有關的法律法規,并結合相應典型案例,普及非法捕獵、非法販賣鳥類的法律后果,倡導同學們從小做起,自覺保護野生動物。
此外,黃楮林自然保護區工作人員通過栩栩如生的鳥類標本等向同學們普及本地常見的野生鳥類知識,共同營造了愛鳥、護鳥的濃厚氛圍。
巡回法庭進保護區
近日,閩清縣檢察院依法對一起非法狩獵、非法制造槍支、非法持有槍支案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該案在閩清縣雄江鎮梅雄村的巡回法庭公開開庭審理。庭審中技術調查官科學論證非法狩獵行為對生態功能造成的損害,進一步增強群眾對野生動物保護重要性的認識,達到“辦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庭審結束后,檢察干警通過發放宣傳資料、現場講解法律法規、展示典型案例等方式,向群眾普及保護野生動物相關法律法規知識,呼吁大家愛護生態環境,拒絕捕捉、買賣、交易、銷售、食用野生動物,營造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良好生態環境。
通過此次愛鳥周活動,閩清縣檢察院巧妙融合法律知識與生態保護,讓更多人意識到鳥類保護的意義,有效增強民眾的法律意識與生態保護意識。下一步,閩清縣檢察院將繼續秉持保護生態環境的理念,為閩清的生態建設貢獻檢察力量!
案情簡述
韋某某、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5名被告人在沒有狩獵證的情況下,擅自使用尼龍細線捕鳥網、捕鳥發音器以及鳥籠等非法捕獵工具,獵捕野生鳥類8200只,并進行宰殺冷凍處理。閩清縣檢察院依法以非法狩獵罪對五名被告人提起公訴,閩清縣法院以非法狩獵罪判處被告人韋某某等5人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至二年五個月不等刑期。同時被告人韋某某等5人非法捕殺鳥類的行為破壞了野生動物資源,依法應承擔民事侵權責任。閩清縣檢察院依法提請福州市檢察院向福州市中級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福州市中級法院判處被告韋某某等5人連帶賠償國家野生動物資源損失人民幣246萬元,同時在省級以上新聞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
【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狩獵罪】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立案標準: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以非法狩獵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獵捕野生動物價值一萬元以上的;
(二)在禁獵區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獵的;
(三)在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獵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陸生野生動物】違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法規,以食用為目的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供稿 | 施倩倩 吳美華
編輯 | 林文婷
閩清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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