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立新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在參與“濟寧醫學院附屬醫院保潔服務項目”招標過程中,存在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處以罰款50853.90元,并列入政府采購不良行為記錄名單。作為采購人的濟寧醫學院附屬醫院因未嚴格履行供應商資格審查義務,被監管部門責令整改,強化采購內控管理。
經查,濟寧立新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濟寧市共青團路路東運河城商業中心B區1311室)在投標文件中提交了不實內容,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關于“供應商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規定。財政部門依據違法事實及情節嚴重性,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責令涉事企業限期整改。調查發現,濟寧醫學院附屬醫院在供應商資格審查環節存在疏漏,未能有效識別虛假材料,反映出采購內控機制不完善、風險防控意識薄弱等問題。
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三條“采購人對供應商的資格條件應當進行審查”之規定,監管部門要求濟寧醫學院附屬醫院限期完善供應商資質核驗流程,建立多部門聯審機制,并提交書面整改報告。目前,涉事保潔服務項目已重新啟動招標程序。
此次案件引發業內對采購人主體責任的熱議。供應商造假行為固然應受嚴懲,但采購方若未盡到審慎審查義務,可能間接助長違規風險。政府采購活動需采購人、代理機構與監管部門形成合力。壓實采購人“第一責任人”職責,共同維護政府采購市場公平誠信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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