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制度是《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保障案外人合法權益的重要執行救濟制度。《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是案外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重要途徑之一,被廣泛應用在司法實踐之中。本節以涉及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案件裁判文書為研究對象,并將2020年以來人民法院作出的相關裁判文書作為主要范圍,歸納、提煉執行異議案件裁判的理念和趨勢,以期通過對我國案例的研究來指導司法實踐。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基本理論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概述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是指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權利,其書面異議被執行法院裁定駁回后,在與原判決、裁定無關時,請求執行法院作出判決停止對該標的實施執行的訴訟。通過訴訟取得有利于自己的生效法律文書僅僅意味著訴訟階段的結束,并不意味著受損的權利已經得到了有效的救濟。在司法實踐中,勝訴方仍需要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法院采取執行措施來實現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實體權益。在現實的司法實踐之中,受困于“人少案多”的現實原因,法院的執行壓力比較大。為了實現對于案外人權益的有效保護,世界各國均設立了一系列相關制度對該問題進行規制。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制度就是其中一種。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制度是當代法律追求實體正義的體現,該制度的設立初衷在于賦予案外人異議權,使其在其權益受到執行機關不當侵害之時,可以通過先提出異議而后提起訴訟的方式來維護自身的正當權益。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構成要件
對于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主體而言,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原告應當為案外人。具體而言,案外人是指對執行標的物享有所有權或者足以阻止標的物轉讓、交付的實體權利的人,諸如所有權人、共有權人等。《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三百零五條規定:“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以申請執行人為被告。被執行人反對案外人異議的,被執行人為共同被告;被執行人不反對案外人異議的,可以列被執行人為第三人。”對于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被告的確定,應當以申請執行人作為被告。在被執行人對于案外人所提出的執行異議提出反對之時,則應當以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作為共同被告。
對于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提起與管轄,法律也作出了不同于一般訴訟的特殊規定。就案外人提起異議之訴的條件而言,除了要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有關民事訴訟起訴條件的一般性規定外,還需要滿足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所特有的三個起訴條件,即前置性條件、時間條件以及異議事由條件。前置性條件,是指只有在案外人所提出的書面執行異議被法院裁定駁回后,并且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情況下,案外人方能提起異議之訴。關于時間條件,不同于大部分國家或地區的規定,我國明確規定了提起異議之訴的時間和提起訴訟的前置程序。案外人必須在書面異議被執行法院駁回的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起訴,此處的15日是一個不變期間,該期間是與異議前置程序的規定密切結合的,不能將15日的起訴期間擴大解釋為執行程序終結前。事由條件,是指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享有排除強制執行的權利。在司法實務中,該權利具體表現為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債權等。
關于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裁判規則
1.案外人與被執行人雖未簽訂書面房屋買賣合同,但其可以提供證據證明其已交納購房款以及實際占有案涉房屋的,可以通過執行異議排除人民法院的執行行為——新疆匯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胡某某、曹某某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
【爭議點】本案的爭議點為胡某某對于案涉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人民法院執行的權利。
【裁判說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認為,雖然胡某某未與萬某公司簽訂書面購房合同,但依據胡某某交納的購房款、支付的物業費及水電暖各項費用、實際占用房屋的相關證據,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分院可以認定胡某某與萬某公司之間以事實履行的方式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二者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房屋買賣合同關系。現金是重要的支付方式,所以胡某某以現金交納購房款符合生活常理。在本案中,萬某公司將涉案房屋抵押給新疆匯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匯某銀行),在其未向匯某銀行履行還款義務之前,涉案房屋持續處于抵押狀態,客觀上存在胡某某無法辦理過戶登記的情形,所以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分院認定未辦理過戶登記不是因為胡某某自身的原因,有事實依據。因此,可以認定胡某某對于案涉房屋享有足以排除人民法院執行的權利。
審理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案號:(2020)新民申2332號
2.案涉房產不具備合法交付的條件,而案外人以房屋產權證明為依據提出執行異議并要求人民法院停止對案涉房屋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米某與段某某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
【爭議焦點】本案的爭議焦點為米某對案涉房產是否享有足以阻卻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
【裁判說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8條關于“無過錯房屋買受人的物權期待權”之規定,房屋買受人在滿足該規定所列明的四個要件之時,其雖未進行房屋產權登記,但仍可享有排除一般債權執行的民事權益。本案中,米某雖與鄯善縣永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有《商品房買賣合同》且已經支付了相應價款,但根據對案涉房產進行現場勘查后所查明的相關事實可知,案涉房產至今尚未封頂,水、電、暖未通,且未完成竣工驗收,因此,案涉房產并不具備交付及使用條件。在二審過程中,米某雖然提交了《房屋產權證》用以證明案涉房屋具備交付條件,但該份證據所反映的事實顯然與人民法院依法查明的關于案涉房產現狀的事實不符,該證據不足以推翻案涉房屋尚不具備交付條件的事實。依據《建筑法》等相關規定,房屋只有經過竣工驗收合格才具備交付條件,買受人基于違法交付所形成的占有,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合法占有的情形。因此,米某主張其對案涉房產已實際占有并使用的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審理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案號:(2020)新民終409號
3.非為保障其基本居住條件而購買房屋的購房者以其已進行房屋預告登記為由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并要求人民法院停止對案涉房屋執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詹某1、詹某2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
【爭議焦點】本案的爭議點是詹某1、詹某2享有的權利能否對抗湖北鼎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鼎某建設公司)對案涉項目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裁判說理】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第二條關于“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后,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的規定,交付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的商品房消費者的權利優先于建設工程承包人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在本案中,詹某1、詹某2簽訂合同并設定預告登記的房屋為19套,該購房數量已經超出一般消費者購買房屋的實際數量,可以認定購房者并非為保障其基本的居住條件而購買房屋,所以可以認定其作為案涉19套房屋的預告登記權利人不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第二條所規定的“消費者”身份。綜上,即便詹某1、詹某2與十堰太某湖國際廣場開發有限公司存在真實的房屋買賣關系并辦理了房屋預告登記,亦不能對抗鼎某建設公司對案涉項目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審理法院: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案號:(2020)鄂民終389號
來源:《民事訴訟案例與裁判規則》、法信、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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