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區別"索財型"綁架罪與"索債型"非法拘禁罪?
"索財型"綁架罪與"索債型"非法拘禁罪都實施了剝奪他人的人身自由并向他人索要財物的行為,但兩罪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區別:
一是行為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主觀目的不同。綁架罪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對財物無因而索,索要債務的非法拘禁行為事出有因。
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解答:
二是行為人侵犯的客體不同。"索財型"綁架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即他人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索債型"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體是簡單客體,即他人的人身權利。
三是危險性不同。綁架罪需采取暴力、脅迫等犯罪方法,對被害人的健康、生命有較大的危害,非法拘禁在實施扣押、拘禁他人的過程中也可能出現捆綁、推操、毆打等行為,但更多的是侵害他人的人身自由,而非生命健康。
二、以"軟暴力"非法拘禁索取債務的行為應當如何定性?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實施"軟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軟暴力"是指行為人為謀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響,對他人或者在有關場所進行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恐慌進而形成心理強制,或者足以影響、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影響正常生活、工作、生產、經營的違法犯罪手段。
對于以"軟暴力"非法拘禁他人的,第六條規定"有組織地多次短時間非法拘禁他人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續時間在四小時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計時間在十二小時以上的,應當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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