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開征求
《阜陽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
《阜城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實施方案(修訂征求意見稿)》
意見的公告
為進一步規范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加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質量,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本著“便民、高效”原則,不斷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我局對原《阜陽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阜城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實施方案》進行修訂,現向社會公開征求修改意見,如有意見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向我局反饋:
一、征集時間
征集時間為2025年3月27日至2025年4月26日
二、征集方式
(一)登錄阜陽市人民政府網“政府網站公眾意見征集調查平臺”(https://www.fy.gov.cn/InCollect/showList/page_1.html)或阜陽市城市管理局網站“征集調查”欄目(https://scgj.fy.gov.cn/InCollect/showList/page_1.html)留言。
(二)書面信件。郵寄地址:阜陽市潁州區潁州路建設大廈12樓阜陽市環境衛生管理處管理科。
(三)電子信件。發送至電子郵箱:2479797227@qq.com。
(四)聯系電話:0558-2230810。
阜陽市城市管理局
2025年3月27日
阜城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實施方案
(修訂征求意見稿)
為規范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以下簡稱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提高生活垃圾處理質量和資源循環利用水平,促進城鄉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則,不斷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等六部門關于做好土地閑置費 城鎮垃圾處理費征管職責劃轉有關工作的通知 》(皖稅發〔2021〕31號)《關于阜城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阜價服〔2013〕148號)和《阜陽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對象和范圍
垃圾處理費是指對城市生活垃圾實行無害化集中處理過程所需的費用,主要包括垃圾收集、運輸和集中處理所需的費用(不包括清掃保潔費用)。
本市規劃區(潁州區、潁泉區、潁東區、阜陽經濟技術開發區、阜合產業園區)范圍內所有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按規定繳納垃圾處理費。
二、征收標準
(一)阜陽城區居民3元/戶·月;
(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介機構、醫院和企業1元/人·月;
(三)商業網點0.30元/㎡·月;
(四)旅店業、餐飲業、娛樂業(含網吧)0.35元/㎡·月;
(五)集貿市場5元/每攤位·月;
(六)建筑施工單位按承包工程總造價的0.12%收取;
(七)營運客車0.10元/座位·月,貨車5噸以下5元/輛·月,5噸以上10元/輛·月。
三、征繳方式
市稅務部門是垃圾處理費收費主體,按照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明確以下征收方式:
(一)城市居民(包括暫住戶)實行按戶計費:
1.對供水公司直接抄表到戶的居民(含租住戶)由城市供水企業負責代收,當月產生水費即產生生活垃圾處理費,收取水費時,同步收取垃圾處理費,催繳水費時,同步催繳垃圾處理費。
2.對供水公司未直接抄表的住宅小區居民戶,由所在小區物業管理部門統一代收,按月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
3.使用自備水源的住宅小區居民戶,由街道、社區或小區物業管理部門負責組織代收,并按月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
(二)財政撥款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由市、區財政局按上年年末實際在冊職工人數代征,每年3月份之前一次性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
(三)凡生產經營地在規劃區范圍內的企業和非企業單位(納入委托代征范圍的除外)自行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
1.屬于旅店、餐飲業、娛樂業又同時屬于其他征收對象的(企業單位、商業網點)的。按照旅店、餐飲業、娛樂業標準征收。
2.同時屬于企業單位、商業網點的,按照商業網點征收。
對于不便按面積、人數統計的,可按營業收入的比例進行征收,商業網點、其他類型企業0.5‰;旅店業、餐飲業、娛樂業(含網吧)、廣告裝潢業按0.6‰征收。
(四)建筑施工單位按承包工程總造價的一定比例征收,由市城鄉建設部門核算把關。并及時向稅務部門和繳費人傳遞繳費信息。建筑施工單位根據市城鄉建設部門核定的金額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如因一些特殊原因造成工程未開工、中途停工、合同中止、合同變更等情況,由建筑施工單位按照實際完成工程量向市城鄉建設部門申請重新核定應繳費用,已繳納或多繳納的費用,由建筑施工單位按《阜陽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辦理。
(五)集貿市場管理單位根據總體攤位數量,按月或按季度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
(六)營運車輛由所屬營運公司統一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
(七)其他由稅務部門自主征收或委托轄區城市管理部門代征。
稅務部門委托代征(收)垃圾處理費的,應當與受委托單位簽訂書面委托代征(收)協議,協議內容包括:代收對象、征收標準、征收期限、匯總繳款時間、票據使用、手續費支付比例、違約責任等內容。
代收單位可從收取的垃圾處理費中提取不超過5%的手續費。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實行按月征收,也可按季度或年度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對一次性預繳全年費用的,可予以5%的優惠。
四、工作要求
(一)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工作量大,各相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嚴密組織,精心安排。
(二)市稅務部門負責建立健全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信息共享交換機制、會商機制和綜合協調機制,并對征收管理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時會商解決。代征部門(包括委托代征、代收代繳、代扣代繳等部門)負責按照代征協議規定代征城鎮垃圾處理費,按期將代征費款足額匯總繳納入庫等工作;
(三)稅務部門要不斷優化繳費方式和繳費流程,提高繳費人辦事效率,節約繳費成本,并將計征、繳費等明細信息及時傳遞給財政、城市管理等相關部門。各級各有關部門要相互配合,多渠道對繳費人開展政策宣傳。
(四)嚴格執行減免政策。要全面落實好垃圾處理費的優惠政策,在政策推送、宣傳推介、繳費輔導等方面持續發力,提升優惠政策知曉度。
本實施方案自 年 月 日起實施,原《阜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阜城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實施方案的通知》(阜政辦〔2014〕1號)同時廢止。
阜陽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
(修訂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行為,加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質量,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財政部關于土地閑置費城鎮垃圾處理費劃轉稅務部門征收的通知》(財稅〔2021〕8號)《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皖價服〔2007〕207號)和國家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規劃區(潁州區、潁泉區、潁東區、阜陽經濟技術開發區、阜合產業園區)范圍內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與管理活動。本市規劃區范圍內所有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以下簡稱垃圾處理費)。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的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中產生或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務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視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
本辦法所稱垃圾處理費是指對城市生活垃圾實行無害化處理所需的費用,主要包括垃圾收集、運輸和無害化處理所需的費用(不包括清掃保潔費用)。
第四條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由市城管部門負責;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工作由市稅務部門組織協調,并負責具體實施;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組織制定垃圾處理費征收標準。市財政、交通運輸、市場監管、民政、城鄉建設、教育、退役軍人事務、衛生健康等部門按各自職責協助城市管理和稅務部門做好垃圾管理工作及垃圾處理費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條 垃圾處理費屬于行政事業性收費,按照“誰污染,誰付費”和簡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則,實行定額收費與計量收費相結合的方式征收。對不同的收費對象采取不同的計費辦法按月、按季、按年或按次收取,不得重復收費。
第六條 垃圾處理費應按照補償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成本、還本付息的原則,在充分考慮單位和個人經濟承受能力的基礎上制定。
垃圾處理費實行政府定價,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稅務部門、市城市管理部門制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并報省級價格、住房城鄉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制定、調整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應當舉行價格聽證。
第七條 按照有利于提高收繳率、降低收費成本以及方便繳費的原則,垃圾處理費由稅務部門委托財政、市場監管、城鄉建設、教育、城市管理、供水企業等具有社會服務或公共管理職能的單位代為收取,也可以由稅務部門直接征收。
稅務部門委托征收垃圾處理費,應當與被委托單位簽訂書面委托協議,并按照協議商定的標準支付相關費用。未經市稅務部門委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取垃圾處理費。
第八條 下列單位和個人免繳垃圾處理費: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困難家庭;
(二)敬老院、社會福利院等非營利性的社會福利機構以及殘疾人企業;
(三)幼兒園、九年義務教育中小學校的在校學生;
(四)殘疾軍人、革命烈士遺屬。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困難家庭、特困人員由供水企業直接減免。
申請免繳垃圾處理費的,憑有效證明材料到稅務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符合國家、省、市有關減征、免征垃圾處理費相關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第九條 依照本辦法征收的垃圾處理費,應當及時、足額上繳國庫,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垃圾處理費。
第十條 垃圾處理費專項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中轉、運輸、無害化處理等工作。
第十一條 稅務部門征收垃圾處理費應當使用財政部統一監(印)制的非稅收入票據,按照稅務部門全國統一信息化方式規范管理。
資金入庫后需要退庫的,按照財政部門有關退庫管理規定辦理。其中,因繳費人誤繳、稅務部門誤收以及匯算清繳需要退庫的,由財政部門授權稅務部門審核退庫,具體由繳費人直接向稅務部門申請辦理。人民銀行國庫部門按規定辦理退付手續。
第十二條 市監察、市市場監管局、審計、財政等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垃圾處理收費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亂收費的,按有關規定查處。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按規定繳納垃圾處理費。未按規定繳納垃圾處理費的,由稅務部門出具催繳通知,并通過涉稅渠道及時追繳;對逾期不繳納的單位和個人,由稅務部門將相關證據材料移交城市管理部門,城市管理部門按建設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157號令)第三十八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 垃圾處理費征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變更收費范圍和收費標準的;
(二)截留、挪用、私分垃圾處理費的;
(三)征收垃圾處理費未及時、足額繳入國庫的;
(四)收費未使用財政統一票據的;
(五)其他違反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定的。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城市管理局會同市稅務、發展改革、財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原《關于印發阜陽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阜政辦〔2012〕28號)同時廢止。
來源:阜陽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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