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制并不是一種社會形態的“自然存在”,而是一定社會生產力發展與分工變化引發的現實后果。市民社會私有財產權的確立,是資本主義發展階段的歷史產物,唯有破除私有財產的現代神話,才能奠定“國富民裕”的制度前提。
01
“所有制”的歷史考察
借助摩爾根的研究成果,馬克思、恩格斯考察了氏族、部落和家庭的演變史,認為人類最初的所有制形式是部落所有制,在這種以“血族關系”為人際紐帶的“史前史”時代,經濟上的共享、政治上的平等,建構起人類社會質樸的“共有”狀態,“一切爭端和糾紛,都由當事人的全體即氏族或部落來解決,或者由各個氏族相互解決……家戶經濟是由一組家庭按照共產制共同經營的,土地是全部落的財產”。涉及財產分配的特征為“死者的財產歸氏族其余人所有”,這里的“其余人”不是指夫婦、子女,而是特指同氏族的親屬,以保障財產留在本氏族內部共享。
隨著畜牧業、商業以及外貿業的發展,私有財產越來越多,經濟關系不斷侵蝕并瓦解著血緣關系,氏族的“公權力”逐步向國家“私權力”轉變,從而形成人類社會的第二種所有制形式,即“公社所有制和國家所有制”。恩格斯如此評價雅典文明時期的“修提斯制度”——“由一定家庭的成員擔任氏族公職的習慣,已經變為這些家庭擔任公職的無可爭辯的權利;這些因擁有財富而本來就有勢力的家庭,開始在自己的氏族之外聯合成一種獨特的特權階級;而剛剛萌發的國家,也就使這種霸權行為神圣化”。在這種所有制形式下,依然保留著一部分氏族與部落時期財產共有的特征,同時昭示著財產私有的歷史趨向,人類社會的組織形式逐步邁進國家統治時期。
馬克思之所以說古代的起點是城市、中世紀的起點是農村,就在于揭示所有制結構的歷史變遷。古代城市或城市共和國是以血緣為基礎的共有制,這是史前史時代使用的所有制形式,而中世紀的農村進入手工業、商業蓬勃發展的“文明時代”,個體私有制在鄉村逐步普及。不久之后,人類社會進入第三種所有制形式,即“封建的等級的所有制”,這種羅馬帝制時期的所有制采取類似“共同體”的形式。隨著日耳曼軍事制度的普及,以德意志國家為代表的所有制彰顯出“反動”性質,或者說,共同體內部的平等互助關系被日趨緊張的“對抗關系”所替代,“對抗的另一方包括國家的建立者,即統治階級的組織”。
02
市民社會中私有財產權的確立
通過考察“所有制”的歷史演變,馬克思、恩格斯認為資本主義延續并強化了“兩級對抗”的私有制。或者說,市民社會私有制不過是社會分工與生產資料所有制同向發展的現代性后果,“與這種分工同時出現的還有分配,而且是勞動及其產品的不平等的分配(無論在數量上或質量上);因而產生了私有制……即所有制是對他人勞動力的支配。其實,分工和所有制是相等的表達方式,對同一件事,一個是就活動而言,另一個是就活動的產品而言”。恩格斯之所以論證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就在于指證市民社會私有制發展的歷史進程。
基于個體“利己心”存在的實情,古典政治經濟學完成了“國富民裕”的理論詮釋,換言之,以斯密和薩伊為代表的古典政治經濟學,把財富創造的前提建立在“利己主義個人”這個起點上。斯密說:“我們每天所需的食料和飲料,不是出自屠戶,釀酒或烙面師的恩惠,而是出于他們自利的打算。我們不說喚起他們利他心的話,而說喚起他們利己心的話。”薩伊把利己心、私有制看作財富創造的根本動力,對于他來說,充分調動資本家和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政府必須捍衛財產私有制,“它只有把財產所有權看作鼓勵財富的積累的最有力因素,并滿足于財產所有權的實際穩定性”。國家保障各種生產要素的私人所有權,各種要素主體就能分享多要素共同創造的財富果實。
以黑格爾為代表的古典哲學,將市民社會私有財產的主體設定為人性,認為這種抽象人格的外化就是依靠占有私有財產來實現的,如此一來,黑格爾就完成了抽象人格到“社會現實”的轉化,為私有財產的合法性提供了論證。黑格爾強調國家具有現實性,是普遍自由和權利的維護者,“國家是具體自由的現實;但具體自由在于,個人的單一性及其特殊性利益不但獲得它們的完全發展,以及它們的權利獲得明白承認……現代國家的本質在于,普遍物是同特殊性的完全自由和私人福利相結合的”。概要之,國家的最大現實是保障私有財產權,古典哲學和古典政治經濟學在市民社會的根基處達成了聯姻、互為論證。
03
破除財產權的現代神話
馬克思、恩格斯并沒有否認市民社會私有制的進步性,他們給予資本主義財富創造能力“最高褒獎”。問題在于,市民社會私有制有著拉大貧富分化的“悖論”,并且資本世界對此“悖論”束手無策,階層分化且固化成為現代文明的頑疾。黑格爾曾對市民社會作出如下評價:“就個人來說,各個人的財富和技能愈發不平等”,就舊社會來說,“一方面,窮奢極侈;另一方面,貧病交迫,道德敗壞”。實際上,勞動者在市民社會中生存狀況之惡劣程度有多大,對破除私有財產權的訴求就有多高。不過,隨著資本全球化的發展進程,發達國家開始利用“攫取的超額利潤”建構福利社會,貧富分化由此成為“全球難題”。
黑格爾試圖在保留財產私有制的前提下解決“貧富悖論”,或者說,他希冀在市民社會的基礎上建立“倫理共同體”,即通過國家保全私權、私人福利來實現普遍自由和共同利益。然而,黑格爾式的國家能實現“國富民裕”的目標嗎?馬克思認為,這種宣稱“普遍自由”的國家僅僅代表著“貴族和資產階級聯合體”,或者說,廣大勞動階層被排除在“普遍自由”之外,因為國家“絕不是凌空獨立的東西,其實不過是資產者為了在國內外保障自己的財產和物質利益所要采取的一種組織形式,是該時代整個市民社會的集中的表現形式”。由此可知,資本主義國家不是國富民裕的“倫理實體”,反而成為貧富分化機制的“保護傘”。
馬克思、恩格斯之所以號召工人階級開展革命斗爭,就在于破除“捍衛資本主義私有制”的現代國家,因為“現代的國家政權不過是管理整個資產階級的共同事務的委員會罷了”。更為緊要的問題在于,這種國家維護的是私有資本的壟斷權力,或者說,保障資產階級對勞動階級的奴役,因而馬克思、恩格斯提出了消滅私有財產、消除資產階級特權的主張,“共產主義并不剝奪任何人占有社會產品的權力,它只剝奪利用這種占有去奴役他人勞動的權力”。從本質上而言,馬克思、恩格斯并不反對作為人們生活需要的私有財產,而是反對少數人濫用私有財產支配權。
(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項目“郭大力文集整理、出版與研究”(22&ZD077)階段性成果)
(作者系山東社會科學院哲學研究所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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