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15”期間
長城汽車車主孟偉向
《中國消費者報》3·15消費者之聲
全媒體互動平臺反映
自己交款數月后
經銷商以種種理由延遲交車
苦等5個月后
等到的卻是人去樓空
資金鏈斷裂、經銷商被除名
4S店交車承諾無法兌現
據孟偉介紹,2024年10月24日,他在廣西壯族自治區長城汽車魏牌坦克南寧寶淶興4S店(以下簡稱寶淶興4S店),經該店銷售顧問李曉引導,以29.1萬元價格訂購了一輛長城坦克500hi4-T。
孟偉對記者說:“李曉當時告訴我,要通過長城汽車官方‘坦克TANK’APP支付5000元購車訂金,并在該APP提供的4S店列表中選擇寶淶興4S店作為購車門店。”隨后,按照約定,孟偉于2024年11月2日、11月18日分兩次向該經銷商公司銀行賬戶轉賬支付1萬元和2.6萬元購車款。同時,按照與經銷商商定的付款方式,其購車尾款采用貸款方式支付,每月還款5208.33元,共還60期,經銷商給予其4.7萬元的購車優惠。
孟偉向記者介紹,2024年11月18日,李曉通過微信告知他訂購的車輛已到店,并告訴他待轉完首付款、店內完成開發票、放款、車輛證件到齊后,就可以買保險上牌提車。李曉對此保證,2024年11月29日前就可完成車輛交付手續。同年11月22日,寶淶興4S店向孟偉出具了車輛銷售發票,當日銀行將車輛貸款放款至該公司。
寶淶興4S店向孟偉出具的購車發票
但讓孟偉沒想到的是,2024年11月28日,李曉突然告知他:“本周提車可能有些麻煩,在想辦法,最遲也是下周。”1天后,孟偉通過長城汽車官方“坦克TANK”APP查詢發現,寶淶興4S店已不在南寧市經銷商列表中。
孟偉立即詢問李曉,被告知“被消費者投訴下架了,要處理完相關投訴才能重新上”。追問中孟偉得知,投訴者不止一人。他隨即跑去寶淶興4S店現場詢問,該門店負責人告知他,因車輛購車款被挪用,導致車輛合格證缺失,暫時無法辦理車輛交付手續。但該負責人又對他表示,“(交車)肯定沒問題”。
2024年12月7日,李曉通過微信告知孟偉,店內資金鏈(確實)出現了問題:“不過,等加個股東恢復回來就好了。目前店內有8臺新車,2024年12月13日之前交車。”
當天,寶淶興4S店與包括孟偉在內的多位車主簽署了提車協議,并承諾將于2024年12月13日前(含)和20日前(含)為他們辦理完成車輛入戶手續并提車。然而,一周多時間過去,寶淶興4S店提車承諾再成空文。
無獨有偶,南寧消費者劉程告訴記者,2024年10月13日,他在南寧市長城哈弗授權經銷商南寧市駿鴻達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駿鴻達公司)購買了一輛哈弗猛龍汽車,在確認無誤后,他簽署了購車合同并支付了購車訂金。此后,雖然“提到了車”但銷售人員告知他,無法從銀行贖回車輛合格證。沒有合格證,意味著他的車輛不能上牌,更無法正常使用。
長城總部負責人口頭表示同情
已下架經銷商仍收取新車定金
無奈中,2024年12月27日,孟偉來到河北省保定市的長城汽車總部,尋求解決方案。長城汽車市場渠道部門相關負責人趙旭與其進行了溝通。孟偉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和相關錄音顯示,趙旭告訴他,此次交付車輛延遲原因是“該經銷商集團尋找資方中”,而能否找到,“后續要看看有沒有‘接盤俠’”。同時,趙旭表示,“此次事件目前受損失較大的其實是銀行”。
一次跨越2000多公里的奔波換來的是這樣一個說法,讓孟偉很郁悶。他表示:“按當時銷售經理的建議,我選擇的是貸款購車。現在既沒有拿到車,每月還須向銀行支付5000多元的貸款費用。”
孟偉何時提車至今仍遙遙無期
對于孟偉的遭遇,趙旭表示“很同情”。其間,長城汽車官方客服人員也曾致電孟偉:“您的問題長城汽車廠家已經積極幫助您反饋和溝通中,請耐心等待。”但是當孟偉追問何時能有結果時,客服則表示“理解您的心情”。
對以上說法,孟偉表示難以接受。他質疑到:“我是在長城汽車官方APP下的購車訂單,選擇的是系統推薦的授權經銷商。如今4S店‘跑路’,車輛無法交付,廠家對我說‘同情’能解決什么問題呢?”
更讓他難以接受的是,就在長城汽車官方稱正在采取“積極”“持續溝通”“加急處理”等措施同時,今年1月5日,寶淶興4S店一夜之間人去樓空。1月20日,趙旭告訴孟偉:“目前該事件沒有進展,我們已對寶淶興4S店進行了預警提示。”孟偉向記者透露,由于寶淶興4S店下架,該店自2024年11月底就已處于非正常營業狀態,但即便如此,據他了解,該店在此期間又向多位消費者收取了每人2萬元的新車訂金。
消費者質疑“預警提示”遲到
長城汽車是否應擔責?
商務部發布的《汽車銷售管理辦法》規定:
在境內銷售汽車的供應商、經銷商,應當建立完善汽車銷售和售后服務體系,確保消費者合法權益;第十六條要求,供應商、經銷商應當在交付汽車的同時交付國產汽車的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并保證車輛配置表述與實物配置一致。
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的《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十三條要求:
銷售者應當向消費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車產品,向消費者交付隨車文件以及購車發票。
上述事情發生后
多位消費者發出質疑
?在4S店已經“跑路”的情況下,長城汽車再進行所謂的預警,還能起到實際作用嗎?
?如果長城汽車提早發現4S店存在經營異常行為,盡早采取相關措施,會不會從根本上避免發生此類問題?
?最關鍵的是,在上述事件中,長城汽車是否應承擔相關責任?
對于消費者的上述疑問,趙旭一語帶過,稱這是行業問題,主要還是經銷商自身問題所致。
一位汽車流通領域的資深人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汽車廠家對其銷售網絡是通過簽訂代理合同或經銷協議,明確代理商的權利和義務,從而實現對銷售網絡的有效管理。因此,授權4S店“跑路”導致消費者權益受損,汽車廠家可否以合同的相對性為由將自己的責任撇得一干二凈?
(文中涉及人物姓名均為化名,圖片均由消費者提供)
中國消費者報新媒體編輯部出品
來源/中國消費者報·中國消費網
記者/吳博峰
編輯/李曉雨
監制/何永鵬 任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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