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過程中,經常有債權人擔憂自己的債權能否得到公平清償,實際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對于各類債權的清償順位有明確的規定。就讓我們搭乘債務清償“列車”,來全面了解一下債權受償順序吧!
(本圖片由豆包AI生成并由撰稿人進行修改)
當企業步入破產程序,準確界定各類債權的清償順序直接關系到各債權人的實際利益,對于達成“公正清償債權債務”的立法宗旨至關重要。人民法院將持續秉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原則,積極發揮職能作用,不斷深化破產審判機制的改革與完善,力求實現破產案件的高效、公正審理。通過破產程序促進資源的有效配置,為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貢獻力量。
法條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三條
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的,管理人應當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終結破產程序,并予以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責任 編輯:李靜
▌校對:段麗娜
▌審核:郝新新
▌ 稿件來源:大連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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