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火災索賠案件,標的不大,攸關各方利益。甲公司一審敗訴,因些緣由,筆者接手代理上訴。盡管二審承辦法官不止一次稱贊筆者用心辦案,制作的思維導圖很清晰、很直觀,但無法改變這是一起沒有成功的上訴。思考二級法院的裁判思路,筆者仍有諸多不解,回顧辦案歷程,寫成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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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1.2021年9月4日
甲公司作為承包人和乙方作為發包人簽訂《房屋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采取包工包料方式,由甲公司對乙方位于37幢107室房屋進行裝飾裝修。
2.2022年1月22日
甲方和乙方簽署《竣工驗收單》,對107室房屋所涉水電、瓦工、木工、油工項目進行驗收,工程質量良好。
3.2023年7月8日11時24分
乙方因107室房屋發生火災報警,消防大隊出警。
4.2023年7月12日
消防大隊作出《火災事故簡易調查認定書》,經調查:起火部位為37幢107室東北側的臥室,起火點為臥室中部偏西側。起火原因系電氣線路故障引發火災,火災主要燒損家具及雜物,過火面積約20平方,無人員傷亡。
5.2023年7月8日
事發后,乙方回答警察詢問家里是否有跳電時說“最近兩天有跳電的情況,我小女兒房間的燈還有一閃一閃的情況”;回答過火面積有多少時說“燒的就是我小女兒的房間和旁邊的衣帽間,家里其他地方被熏黑了,過火面積約20平米”;回答起火房間里有什么電器設備時說“就一個空調,一個臺燈和一個電風扇”。
6.2023年7月10日
乙方小女兒回答警察詢問家里是否有跳電異常時說“有的,我房間里的吸頂燈無緣無故自己變顏色”;回答過火面積有多少時說“燒的就是我的房間和旁邊的衣帽間,家里其他地方被熏黑了,過火面積約20平米”;回答房間里開了哪些電器時說“燈和電風扇是開著的”。
7.2023年7月15日
乙方將火災事故認定書及兩張現場照片通過微信發送給甲公司負責人,甲公司獲悉火災后次日到現場查看。
8.乙方沒有向甲公司提出過吸頂燈的維修。
9.乙方申請司法鑒定時,向法庭提交了損失清單,其中著火小房間的損失清單中包括“筒燈(63項)、吸頂燈(64項)、空調(71項)、惠普打印機(72項)、喵喵機打印機(73項)、小兔創意裝飾臺燈(74項)、玩具無人機(75項)、公主禮盒(76項)、落地電風扇(77項)、智能臺燈(81項)”,但在2024年1月29日主動申請撤回上述第63、64、71、72、73、74、75、76、77、81項的損失索賠。除了63、64、71項外,其他七項均為乙方自己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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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的裁判理由
1.本案中,消防部門事故認定書上認定起火原因系電氣線路故障, 故可以排除其他非電氣線路故障的原因。甲公司辯稱起火點在臥室床上,但該部位無電氣線路,該意見與消防部門作出的認定不符,法院不予采信。根據火災現場平面圖、乙方及其女兒關于吸頂燈發生事故前頻閃、變色的陳述,可以認定起火點在臥室中部偏西側上方吸頂燈位置。甲公司作為房屋裝修(包括燈具、全屋線路)包工、包料的承包人,負有對其施工的裝修工程及提供的裝修材料在合理使用期限內不發生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事故的安全保障義務。
2.案涉裝修工程在2022年1月22日竣工,距2023年7月8日火災發生僅一年多時間,包括甲公司提供的電氣線路在內的有關裝修材料尚在合理使用期限內,在該期限內因電氣線路故障發生火災給乙方造成的財產損失依法應由甲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3.根據司法鑒定意見書,可以認定的財產損失金額為149155.95元。甲公司對其中次臥電視機和酒柜門的金額有異議,但未提供反駁的證據,法院不予采納。對于無法評估的損失金額部分,因乙方未提供小房間雙層隔音鋁合金窗及小房間不銹鋼防盜窗的購買憑證,其僅提供了4套床上套件、6件衣服、3個包、8條被子的網絡平臺交易截圖,法院結合火災后的視頻、乙方的網購證據及一般生活經驗,酌定該部分損失金額為10000元。
關于租房損失,因火災導致乙方及其家人無法居住使用案涉房屋,只能租房居住,由此產生的租房損失,也應由甲公司賠償,綜合修復所需的裝修期間等因素,法院酌情支持8個月的租金損失12000元(1500元/月×8個月)。
一審法院判決甲公司賠償乙方損失171155.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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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上訴的事實和理由
甲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的事實和理由為如下六個方面,分別為:
1.一審判決認定“臥室中部偏西上方吸頂燈位置”為起火點是錯誤的,吸頂燈均為阻燃材料客觀上不能燃燒,與火災事故認定書確定的起火點在“臥室中部偏西位置”明顯相悖。
2.起火原因為“電氣線路故障引起火災”,一審判決沒有排除空調、臺燈、電風扇等七種電器引發火災的可能,逕行認定吸頂燈位置是起火點沒有事實依據。
3.被上訴人及其家人疏于消防安全管理,應承擔全部責任,對過火面積之外的房間進行重新裝修并無必要。
4.沒有證據證明案涉工程存在質量問題,適用民法典第802條進行判決系適用法律錯誤。
5.被上訴人有故意隱瞞事故真相的故意。
6.程序違法。本案于2024年6月4日立案,立案前于2023年9月14日、2023年12月20日、2024年1月29日、2024年2月21日進行了四次證據交換,2024年2月28日進行一次談話筆錄,2024年5月14日還進行損失司法鑒定。在立案之前,一審法院組織的證據交換和司法鑒定都沒有法律依據,不能作為裁判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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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法院對查明事實的表述
本院經二審審理后,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一審認定的事實詳見案情簡介部分1~6)。
二審中,甲公司向本院提交小房間家具平面設計圖、小房間室內家具實景圖、小房間電力線路敷設實景 VR 視頻及截圖、小房間吸頂燈平面設計圖、小房間吸頂燈效果圖、吸頂燈3C 認證及合格證書查驗網址、吸頂燈實拍圖、吸頂燈實物樣品、材料及水電竣工驗收單、裝修工程交付驗收單、談某與周某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乙方提供的損失清單等證據材料,以證明其主張。
遺憾的是,二審法院對甲公司提交的上述證據僅予以記載,未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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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爭議焦點
一審法院將本案的爭議焦點歸納為:1.甲公司應否承擔賠償責任;2.乙方因火災產生的損失。
二審法院未歸納案涉爭議焦點。
甲公司發表代理意見時將爭議焦點歸納為:1.案涉吸頂燈是否為火災事故的起火點或起火原因?2.甲公司是否需要為火災事故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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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法院的裁判觀點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本案現有在案證據,一審法院認定起火點在案涉房屋臥室中部偏西側上方吸頂燈位置并無不當。作為案涉房屋裝修(包括燈具、全屋線路)包工、包料的承包人,具有安全保障義務。乙方在案涉房屋裝修完畢入住后,在保修期內因電氣線路故障發生火災導致財產損失,甲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乙方對火災的發生及財產損失并無過錯,無需自擔責任。經本院審查,一審法院確定的損失范圍合法有據,一審審理程序亦符合法律規定。
綜上所述,甲公司的上訴請求,無事實與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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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二級法院判決的再思考
二審判決下達后,筆者反復研讀二審判決,試圖理解二級法院的裁判思路,發現有如下幾個問題:
1.二級法院認定的起火點位置和消防大隊認定的起火點位置不是同一個位置,認定起火點在“中部偏西上方吸頂燈位置”的依據是什么?
法院認為在臥室中部偏西側上方吸頂燈位置,消防大隊認為在臥室中部偏西位置,這兩個位置不是同一個位置。“中部偏西上方吸頂燈位置”是在屋頂,是安裝吸頂燈的位置;“中部偏西位置”是在地面上,是書桌和榻榻米相接的位置。二級法院認定起火點在“中部偏西上方吸頂燈位置”,除了火災事故認定書,乙方沒有提供起火點是屋頂吸頂燈位置的任何依據。筆者至今沒有明白這一認定的事實依據是什么。
2.發生火災時房間里有乙方自行購買的七種電器,均有因電氣故障引發火災的可能,二級法院為何不排除該七種電器引發火災的可能?
乙方作為原告對吸頂燈位置是起火點沒有舉證,二級法院也沒有進行查明和論證。原告沒有舉證排除其他七種電器引發火災的可能,法院對乙方放棄索賠的七種電器不進行審查,影響了案涉起火點事實的查明,逕行認定吸頂燈位置是起火點沒有事實依據。
3.過火面積20平米,損失如何認定?
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過火面積才20平米,其他房間只是熏黑了。但乙方申請對全屋進行損失鑒定,甲公司一直提出異議,認為只有過火面積內物品才是全損,法院不予理睬,鑒定機構不予理睬,以全屋全損(詳見乙方的損失清單)進行損失鑒定,其中不乏安裝在衛生間的熱水器、客廳的電視機,以及未過火房間的水電裝修等。以鑒代審,這種傾向很明顯。
4.法律適用問題。
本案是侵權糾紛,二級法院也是依據民法典第八百零二條、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判決甲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但沒有查明吸頂燈是否有質量問題,沒有論證甲公司有什么過錯要承擔賠償責任?這種缺少說理論證的判決,讓人一頭霧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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