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接受H某故意殺人案被害人親屬的委托,指派張萬軍律師擔任本案二審的訴訟代理人。為嚴懲刑事犯罪,維護受害人合法權益,根據本案的事實和法律,發表以下代理意見,望合議庭采納。
一、關于本案定性問題。代理人同意公訴機關以故意殺人罪和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罪追究被告人H某刑事責任。但需要就本案被告人犯罪動機。犯罪動機是指刺激、促使行為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內心起因。代理人認為,根據被告人H某在公安機關的供述可以認定,其殺人動機是懷疑被害人K某有其他男人,進而無端猜疑而起殺心。
二、關于本案事實及證據問題。
1.本案兇器問題
根據被告人H某在公安機關的供述(見H某2013年5月12日公安機關供述),本案的兇器系被害人自身所有,存放在被害人汽車的駕駛座旁的儲物箱內。結合本案其他證據,本律師認為被告人H某的上述供述系虛假供述。
(1)根據本案涉案人L某供述(見L某2013年5月11日供述),被告人H某在案發前日常佩帶一把銀灰色折疊刀,該刀約10公分,展開后約20公分,涉案人L某所描述的折疊刀與本案兇器的特征相符合。
(2)根據本案涉案人Q某供述(見Q某2013年5月12日供述),Q某問被告人H某:“您哪來的刀”他說就是我平時身上帶的那把刀,我見過他平時在褲腰帶上帶著一把刀。
(3)按照被告人H某的供述(見H某2013年5月11日公安機關供述),該案的兇器是2013年4月其和被害人一起去花苑買的,是在被害人買車之后,買刀的目的是讓被害人防身之用。關于這一細節,并沒有其他證據加以佐證,屬于孤證。相反,本案涉案人Q某、L某的供述可以證明本案的涉案工具系本案被告人H某所有。由此可見,被告人H某并未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而只是一味地為自己推脫罪責,并未如實交代。對于被告人H某這樣目的性較強的虛假自辯行為,我們認為不能讓其逃避法律的嚴懲。
2、關于被告人H某是否明知被害人懷有身孕問題
(1)現有部分證據可證明被告人H某殺害被害人時明知其懷有身孕
首先,根據被害人母親T某的證言,被告人H某在與被害人一起在陜西被害人老家時,被告人H某在與被害人曾一起到醫院就診,被告人H某對被害人懷孕的事是明知的。關于這一點,被害人母親T某曾向本案偵查機關提供過相關證言,但在偵查機關移送公訴機關的卷宗中則無此方面證據。
其次,按照被告人H某母親W某的供述((見W某2013年5月29日公安機關供述):K某(被害人)說她要喝藥,H某不讓她喝,我問K某您要喝啥藥,K某沒有回答我,我兒子H某讓我到廚房去給K某倒一碗熬好的姜片紅糖水。從以上供述可推論:被告人H某應該是明知被害人已經懷孕,故當王某要吃西藥時,被告人H某出于對胎兒健康考慮,才讓被害人喝姜片紅糖水。
3、關于本案被告人提交的村民簽字及村委會證明
代理人認為,這是被告人一方企圖以所謂的“民意”操縱審判,這種村民簽字及村委會證明所具有的非理性、易受操縱性、案后性等特點,決定了關于本案被告人提交的村民簽字及村委會證明不應當成為審判的依據。因此,代理人希望合議庭成員不能以誤導民意的方式妨礙本案公正處理。
二、關于本案量刑
本案被告人H某無端猜忌,持械殺人,致使被害人當場死亡,且受害人被殺時還懷有身孕。被告人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后果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應依法從重從嚴懲處。被告人的行為對被害人造成了難以估量的精神損失和難以挽回物質損失,在此本律師受被害人家屬委托向貴院鄭重提出:要求對被告人H某處以死刑立即執行的量刑請求。
1、本案的情節惡劣之處在于:
其一,本案被害人被害時懷有身孕,本案后果特別嚴重,在當地影響極為惡劣,且已經多家中央級媒體報道。被告人H某極殘忍的手段殺死懷有身孕被害人,體現出H某被告人的主觀惡性極和人身危險性。
其二、毀尸滅跡情節。本案被告人H某自身毫無基本醫學知識,在捅傷被害人后,武斷地認為被害人已死亡,為毀滅罪證,將車開入黃河,企圖逃避法律制裁,客觀上也造成了本案一部分重要證據毀滅。
其三、本案被告人認罪態度不好,尤其二審時就本案主要犯罪事實翻供。
本案中,被告人H某的前后供述,呈現出拒不認罪到認罪到提出罪輕辯解變化過程。其到案后第一次虛假供述,后在公安機關查清基本事實情況情況下,為減輕罪責,被動認罪。到二審時又再次翻供。被告人一審期間在一些重要情節上作虛假供述和辯解,如被告人H某在毫無證據證明情況下聲稱被害人有其他男人,意圖證明被害人自身有過錯。還有在作案刀具來源問題、是否知道被害人已懷孕等問題上,H某均作了虛假供述。尤其惡劣的是,被告人H某在二審時又罔顧事實翻供。被告人H某為推卸自身罪責,甚至辯稱其之所以殺害被害人K某,聲稱是爭吵過程中,K某將自己捅傷致死,其辯解理由荒謬至極,顯然是彌天大謊。體現出被告人自私、冷漠、兇殘、不思悔改本性。由此可見,時至今日,被告人H某仍抱逃避罪責僥幸之心,毫無認罪、悔過之心。
其四、被告人H某不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時至今日,被害人的尸體仍停在殯儀館中。從案發到一審開庭,其間近2年時間,被告人H某沒有以支言片語向K某父母及親屬表達歉意,在二審時還為自己故意殺人的犯罪行為極力狡辯。被告人H某家人從未向被害人家屬表示悔罪之心,沒有向被害人家屬賠償過一分錢。被告人H某母親在公安階段被取保候審之后,甚至打電話給被害人父母示威,態度囂張可見一斑。尤其在二審庭審過程中,當被害人母親陳述時,被告人H某居然對被害人母親露出蔑視的微笑,其人身危險性可見。
2、關于被告人H某是否構成自首問題。
代理人認為,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人H某在被抓時是在“投案途中”,關于這一點,代理人支持公訴人的公訴觀點,認為被告人及辯護人亦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被告人確系投案途中被抓獲,被告人在偵查及審查起訴階段,均未提出其案發后有投案的情節。因此,代理人認為被告人H某無自首情節。
3、關于被告人H某辯護人提出的本案被告人不宜判處死刑的辯護觀點。
本案被告人H某辯護人提出按照《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本案屬于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案件,因此本案應慎用死刑立即執行。
本代理人認為,按照最高院的上述規定,此種類型案件不是不能適用死刑立即執行,而是要結合案情具體分析。按照最高院最新的司法精神,即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4號——王志才故意殺人案的裁判要點:因戀愛、婚姻矛盾激化引發的故意殺人案件,被告人犯罪手段殘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只有在被告人具有坦白悔罪、積極賠償等從輕處罰情節下,可根據案件性質、犯罪情節、危害后果和被告人的主觀惡性及人身危險性,不判處被告人死刑立即執行。但本案中,被告人H某不具有悔罪、積極賠償等從輕處罰情節。故按照最高院的司法精神,是可以判處被告人H某死刑立即執行的。
三.本案被告人H某一次次放棄機會而自走絕路
我國刑法一直秉承寬嚴相濟的基本理念,在制度上設計了諸如犯罪中止、自首、坦白以及積極賠償獲取家屬諒解等人性化制度,以達到給犯罪的人悔過自新機會。而縱觀本案全過程,被告人H某是一次次放棄法律寬恕機會而自走絕路。首先被告人在案發后潛逃外地;在被公安機關抓獲后至,在交代時避重就輕;案發后其間近2年時間,被告人H某沒有以支言片語向K某父母及親屬表達歉意;二審庭審時當庭翻供不坦白認罪性質惡劣;案發后其間近2年時間,沒有積極賠償。 由此可見,本案被告人一錯再錯、坐失良機,最終自尋絕路。
審判長、審判員,生命是無價的,我們知道再多的金錢也無法挽回一個花季的生命。訴訟代理人認為:本案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依法應當維持。
以上代理意見望合議庭充分關注并采納。謝謝!
代理人: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包頭律師張萬軍教授,江蘇連云港東海縣人,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現任教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系,法學教授,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包頭江蘇商會監事長。
地址: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昆都侖區凱旋銀河線2A座18樓1807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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