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打破認知:政府違約未必能勝訴
"簽了PPP協議,政府毀約必須賠償?" 這一誤區讓許多企業陷入被動——某省建筑公司在參與2億元市政工程PPP項目時,因政府換屆導致合作終止,起訴后卻被法院以"公共利益優先"為由駁回訴求。事實是,政府違約追責需滿足法定條件,盲目起訴或將錯失最佳救濟機會。
二、敗訴案例分析:某污水廠PPP暴雷案
某上市公司與縣級政府簽訂TOT模式污水處理廠項目(金額5.8億元),地方政府因財政壓力單方調整付費機制。企業索賠時發現:
1.合同條款缺失行政賠償條款
2.未及時行使價款調差請求權
3.項目手續存在程序瑕疵
最終被迫接受年收益率降至4.2%(原約定6.8%),相當于損失1.2億元預期利潤。
法律焦點解讀:
法律適用沖突:《行政訴訟法》與《民法典》競合時優先采用行政訴訟(最高院第76號指導案例)
止損關鍵期:收到解約通知后30日內需啟動爭議解決程序(財金〔2020〕13號文規定)
證據鏈構建: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報告、物有所值評價等文件的合規性審查
三、五步索賠策略(附流程表)
1.解約性質甄別:區分"合法行政優益權行使"與"違法違約"(參考(2020)最高法行申10968號裁定)
2.混合責任鎖定:同步收集政府方與社會資本方的履約瑕疵證據
3.救濟途徑選擇:談判、行政復議、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優劣勢矩陣分析(見下表)
4.損失計量模型:采用現金流量折現法結合市場溢價法核算實際損失
5.風險轉移設計:通過PPP合同補充協議綁定財政還款來源
四、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法律風險
① PPP項目宜設置雙階爭議解決條款(前期民訴觸發,后期行訴兜底)
② 警惕政府隱性債務管控紅線(財預〔2022〕126號文)
③ 非經營性項目優先主張"存量債務轉化"模式降低敗訴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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