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鄒玉杰律師;
做一輩子刑辯,防一萬人失足……
根據我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與計算機信息系統相關的刑事罪名及處罰標準如下,并結合辯護律師的實務策略進行分析:
一、刑事罪名與處罰標準
1. 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刑法》第285條第1款)
行為特征:
未經授權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
處罰: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實務要點:
需明確“國家事務”范圍(如省級以上政務系統、金融征信系統等),實踐中存在地方政務網站被納入的爭議案例。
2. 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刑法》第285條第2款)
行為特征:
侵入非特定領域的系統獲取數據或實施非法控制(如植入木馬)。
處罰:
情節嚴重(如控制20臺以上系統或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3年以下徒刑或拘役,并處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數量/數額5倍以上):3-7年徒刑,并處罰金。
3.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罪(《刑法》第285條第3款)
行為特征:
提供專門工具或明知他人犯罪仍提供幫助。
處罰:
情節嚴重(如提供20人次以上)處3年以下徒刑;情節特別嚴重處3-7年徒刑。
4.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刑法》第286條)
行為特征:
刪除、修改系統功能或數據,或傳播病毒等破壞性程序。
處罰:
后果嚴重(如10臺以上系統癱瘓):5年以下徒刑或拘役;
后果特別嚴重(如500臺以上受影響):5年以上徒刑。
5. 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刑法》第286條之一)
行為特征:
網絡服務提供者拒不整改,導致違法信息傳播或用戶信息泄露。
處罰:3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管制,并處罰金。
6. 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刑法》第287條之一)
行為特征:
設立詐騙網站、通訊群組等實施犯罪。
處罰:3年以下徒刑或拘役,并處罰金。
7.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刑法》第287條之二)
行為特征:
為他人犯罪提供技術支持(如服務器托管、廣告推廣)。
處罰:3年以下徒刑或拘役,并處罰金。
二、辯護律師的實務策略
1. 罪名定性辯護
對象認定:
例如,非法侵入罪需嚴格限定“國家事務”系統,地方政務網站是否屬于該范圍存在爭議;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需區分“功能破壞”與“數據修改”,前者需證明系統“不能正常運行”。
行為性質:
如破壞性程序是否實際影響系統功能,或僅修改客戶端數據(如外掛程序可能不構成破壞罪)。
2. 證據審查與反駁
電子數據合法性:
重點審查電子取證程序是否合規(如是否完整備份、哈希值是否一致)。
經濟損失計算:
排除不合理損失(如退費損失、虛擬貨幣價值),僅計算直接經濟損失和必要恢復費用。
用戶數量統計:
需排除僵尸用戶、重復賬戶,且不能簡單累加訪問量。
3. 情節與后果抗辯
未達立案標準:
例如,非法控制計算機未達20臺或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可不認定為“情節嚴重”。
主觀明知爭議:
如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需證明“明知他人犯罪”,可通過聊天記錄、交易模式等反駁主觀故意。
4. 程序性辯護
鑒定意見質疑:
申請重新鑒定系統破壞程度或數據影響范圍,如“不能正常運行”是否由其他因素導致。
單位犯罪切割:
若為單位行為,追究直接責任人員需證明其決策參與度,避免擴大化追責。
總結
辯護需結合技術細節(如系統功能影響、數據性質)與法律要件(如主觀明知、情節標準),優先從證據鏈完整性、罪名競合(擇重定罪)等角度突破。
建議參考《關于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細化辯護策略。
作者:鄒玉杰律師
九章刑辯創始人,安徽律師門戶網創始人;
亳州律協刑委會主任,金亞太(亳州)律師事務所主任,譙城區法學會首席法律咨詢專家……
目標:窮二十年蠻力,救一百條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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