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王江濤
案情簡介
2024年8月5日,江蘇無錫的張某在汪汪寵物店花費4000元購買了一只西高地寵物狗,并簽訂了《寵物購買協議》,約定所售寵物如在24小時內生病(犬瘟、細小)由寵物店負責。
2024年8月10日,張某攜帶寵物狗至汪汪寵物店接種疫苗后,寵物狗自當晚出現犬瘟癥狀。8月20日,張某將寵物狗送至湃湃寵物醫院就診,診斷結果為犬瘟。寵物店稱,寵物狗生病系免疫失敗所致。張某在征得寵物店同意后,自行在湃湃寵物醫院為寵物狗治療,合計花費4000余元。2024年9月8日,寵物狗死亡。
律師說法
寵物店未能提供張某購買的寵物狗的檢疫合格證明,無法證明出售時寵物狗身體狀況是健康的;寵物狗在出售時雖未檢出犬瘟病毒,但犬瘟病毒存在潛伏期,寵物狗在購買后第5天即出現犬瘟癥狀,屬于合理期限;寵物店的經營范圍不包含寵物診療,其私自為寵物狗注射疫苗的行為違法,且寵物狗在注射疫苗當晚即出現犬瘟癥狀。綜上,寵物店的行為構成根本違約,應退還張某寵物狗購買費用并賠償醫療費用。
本案中,涉案寵物店未能提供相關證明,不能排除寵物狗出售前就攜帶犬瘟病毒,且其沒有資質開展寵物診療,不能為寵物注射疫苗,其行為致使案涉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亦無法繼續履行,構成根本違約,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寵物不同于一般財產,消費者在購買時往往賦予其精神價值與情感寄托,寵物健康與否對消費者來說至關重要。因此,消費者應當通過正當途徑購買寵物,購買后及時至寵物醫院進行全面檢查,注射疫苗時同樣要注意查驗相關資質,確保寵物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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