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的刻度在于細節。
大同陽高縣席某某的新房里,木柜表面的焦痕仍在。2023年5月2日的混亂,被監控鏡頭定格在14:37:22——未婚妻赤足沖出房門,旋即被未婚夫拖入房中。
婚房,一張婚床成為關鍵戰場。法醫物證箱里封存著更矛盾的證物—— “女方外/陰:處/女膜完整,未見新鮮破口”;“送檢的女方內褲、陰/道擦拭物衛生紙上,可疑斑跡中均未檢出人精斑及 STR 分型。”
但席某某很快因涉嫌強奸而失去自由。
檢方指控的核心證據是一段通話錄音:席某某對“你是否強暴她”的提問回應“嗯”。
2023年12月25日,該案一審以強奸罪判處被告人席某某有期徒刑3年。昨日上午,二審不公開庭審,讓這樁羅生門案件再度登上熱搜榜。
輿論更傾向于支持席某某,有些人直指女方基于財產利益 未滿足涉嫌誣告,但她似乎并未受到應有的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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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前夕,大同市中院委托陽高縣社區矯正管理局的《委托調查函》稱:“我院審理的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席某某強奸一案,根據上訴人席某某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等,擬對其適用緩刑,進行社區矯正。”
但事實上,上訴人席某某一直宣稱無罪。
媒體報道稱:
席某某的母親鄭女士表示,當地司法部門有找到席某某,詢問是否接受緩刑,“我兒子堅稱無罪,不需要緩刑。”“三四天前,司法部門也找到我,讓我簽社區矯正判緩刑。”鄭女士說,“司法部門問我,如果我兒子緩刑回來,是否可以監護他。”“兒子回來,我隨時迎接,但要判他緩刑,這我們不能接受,我們堅持無罪。”
熟悉中國司法顯示的人都清楚,法院要給惡性刑案嫌疑人緩刑時,通常意味著這個案子證據不足或此前遭遇錯判,法院急于找一個讓當事人可以接受的方案就坡下驢。
如果席某某一直堅稱無罪屬實,請問大同市中院,你們可以偽造當事人“有悔罪表現”的事實?這是不是涉嫌犯罪了?還有什么你們不能夠黑白顛倒的?
席某某已經收到了最高法批準第四次延長審限的通知,“3月18日,我兒子接到了延期通知,審限延期至6月7日。”——席某某已經關了快700天了,為什么還延期?別告訴公眾這不是為了補充證據。
第二天,中午,女方一方按照當地習俗宴請席某某。宴后,兩人來到婚房休息。就發生了上述羅生門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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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鄭女士的說法:
席某某未強奸吳某某,而是雙方發生親密接觸后,就“房本加名”問題未談攏,女方情緒失控。席某某將其反鎖屋內,取車準備送吳某某回家,“大概10分鐘左右,我兒子回家發現吳某某點燃了客廳窗簾,并將臥室門反鎖。踹開房門后,發現吳某某在用打火機點燃紙團,燒柜子。”鄭女士說,吳某某情緒失控跑出房間“呼救”,席某某將她追回,“我兒子是怕她出意外,把她追回來的,不是為了強奸。”
沒有強奸的客觀證據,對席某某的一審定罪,主要依靠口供。
席某某母親鄧女士說,事后女方媽給她電話商量房本加名的事情,不然就報警。后來又電話席某某進行了錄音。
女方母親此前對媒體表示:
5月2日與席某某協商后,至當晚10時許未能得到男方回應,遂聯系席某某方,對方稱不同意她提出的解決方案,也不打算解決此事,“我問人家怎么辦,登記結婚,把后部分彩禮給了,人家答復說那是明年。我說那說的是明年,你孩子現在把事情做了,那有了孩子咋辦呢?人家說已經付10萬了,我說是是是,非是非,既然把我女兒怎么了,就應該承擔起責任。我說你們有錢,就錢說話,沒錢了就把房本上添個名字也行。不管怎么樣,總得給她個名分,我這要求不算過分吧,人家這也不行,那也不行,我說那怎么辦呢?人家最后說法院見。他們結果是把人強暴了,把人欺騙了,啥也不管了”。
5月2日22時50分許,女方打電話向公安機關報警。
席某某母親和女方母親的表述,客觀上都強化了“財產糾紛誘發誣告”的合理懷疑。
女方焦慮或許來自:婚后一年房產加名的承諾能否兌現,其實并不確定。所以并不排除女方借男方想強行發生關系(未果)之機,大肆吵鬧(燒紙、剪窗簾等),以此要挾謀取經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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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核心證據不足以證明性行為發生。
根據多份司法鑒定報告,在缺乏直接生物學證據的情況下,無法排除“未發生插|入性性|行為”的合理懷疑。
若按女方所述性行為系暴力強迫,其事后協商房產加名等行為與強奸受害者的常見反應存在邏輯沖突。而案發現場燃燒衛生紙、剪裁窗簾等痕跡,辯護方解釋為財產糾紛引發的情緒失控,與性侵暴力行為無直接關聯。
雙方已訂婚并舉辦儀式,婚房內監控顯示電梯摟抱等親密動作,可能形成對性行為的默示同意預期。盡管法律上婚約不影響性同意獨立性,但社會觀念中“訂婚即夫妻”的認知可能影響雙方行為判斷,需結合具體情境綜合評估。
檢方依賴的電話錄音中,男方僅以“嗯”回應“強暴”指控,且錄音系女方家屬單方錄制,存在誘導性提問可能。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1條,此類證據未經交叉質證(女方未出庭)不得作為定案依據。
本案引發傳統婚俗與現代權利觀的輿論爭議,但司法裁判應嚴格遵循證據規則。一審過度依賴女方單方陳述,忽視客觀證據矛盾,有違《刑事訴訟法》“重證據、不輕信口供”原則。
根據《刑事訴訟法》,證據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懷疑時應作無罪判決。本案中:
性行為是否發生存疑(醫學證據缺失);
是否違背意志存疑(情境證據矛盾);
社會危害性存疑(協商繼續婚約、財產訴求突出)。
若強行定罪,將導致“口供定罪”的惡劣示范,加劇男女互信危機。法律不應成為道德焦慮的宣泄口,而應是理性裁量的標尺。本案證據瑕疵與邏輯斷裂已構成“合理懷疑”,唯有堅守疑罪從無,方能維護法治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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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同訂婚強奸案,結合案件證據與法律邏輯,需警惕誣告的潛在風險。司法系統在平衡“保護受害者”與“防范誣陷”之間,負有責任。
若司法程序僅依賴單方陳述而忽視物證,可能助長利用性侵指控實現其他目的(如財產糾紛)的行為。
案件二審前,法院曾通過《委托調查函》釋放“擬適用緩刑”信號。此舉看似折中,實則暗含雙重危機:
1. 對誣告的變相縱容:若被告確實無罪,緩刑雖減輕刑罰,卻仍使其背負“罪犯”標簽,變相承認指控的合理性,可能鼓勵誣告者利用司法系統施壓。
2. 對法治原則的侵蝕:法律裁判應基于事實而非輿情壓力。妥協性判決模糊了“有罪”與“無罪”的界限,損害司法權威。
緩刑不應成為證據不足案件的遮羞布,否則將動搖‘疑罪從無’的根基。
本案折射出復雜的社會癥結。雙方將房產加名與彩禮綁定,為矛盾埋下伏筆。若性侵指控成為財產博弈的工具,不僅扭曲刑法功能,更可能引發公眾對女性維權動機的普遍懷疑。
封閉空間性侵案件中,在物證、醫學報告等客觀證據均不支持指控的前提下,對單方陳述要足夠警惕。對于證據明顯矛盾或存在利益動機的指控,司法機關應主動啟動誣告調查程序,而非等待被告方自證清白。
正義的刻度在于細節。
大同案件警示我們:縱容誣告與冤判無辜同樣是對正義的踐踏。司法系統既保護性自主權,也需捍衛“無罪推定”底線。
回到燃燒的起點,所有客觀證據都在講述一個未完成的故事:沒有體液交換的性接觸、未被完全壓制的反抗、未被及時阻止的縱火……這些物理痕跡既無法拼合成強奸罪的完整證據鏈,亦不能反證性同意的存在,但刑法的精髓不就在“疑罪從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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