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王鈺涵
一、問題導入
新《公司法》顯著地加強了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與義務,為他們設定了更為明確的職責范圍。因此,公司高層應當審慎地履行義務、進行風險規避。
二、法律分析與案例研討
新《公司法》大致可以將董監高責任分為資本充實責任、公司管理責任以及公司清算責任。
2、公司管理責任
(1)董事的決議責任
法律規定:
新《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董事會會議,應當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應當載明授權范圍。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給公司造成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法律分析:
新《公司法》125條第二款規定,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也規定了董事的免責機制。需要說明的是,雖然董事的決議責任規定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章節,但從勤勉義務的角度出發,同樣適用于有限公司的董事。
董事決議責任的前提條件有兩個,兩者缺一不可。首先董事會的決議應當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其次是給公司造成嚴重損失,在兩個條件都滿足的情況下,參與決議的董事才會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另外,“嚴重損失”應當區別于商業風險造成的損失,董事對正常的商業決策產生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因為董事會的決議產生損失,也并非所有參會的董事都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案例分析: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粵01民初2171號民事判決:作出虛假陳述行為的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有重大過錯的審計機構及其合伙人,應當按照其過錯類型、在虛假陳述行為中所起的作用大小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院認定:康美藥業作為上市公司,披露的《2016年年度報告》《2017年年度報告》《2018年半年度報告》中存在虛假記載,虛增營業收入、利息收入及營業利潤,虛增貨幣資金;披露的《2016年年度報告》《2017年年度報告》中存在重大遺漏,未按規定披露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占用資金的關聯交易情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014年修正)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康美藥業對案涉投資者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馬興田作為康美藥業董事長、總經理和實際控制人,組織安排相關人員將上市公司資金轉移到其控制的關聯方,且未在定期報告里披露相關情況;為掩蓋上市公司資金被關聯方長期占用、虛構公司經營業績等違法事實,組織策劃康美藥業相關人員通過虛增營業收入、虛增貨幣資金等方式實施財務造假。許冬瑾作為康美藥業副董事長、副總經理和實際控制人,是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與馬興田共同組織安排相關人員將上市公司資金轉移到其控制的關聯方,且知悉馬興田組織相關人員實施財務造假。此外,馬興田、許冬瑾明知康美藥業《2016年年度報告》《2017年年度報告》《2018年半年度報告》披露數據存在虛假,仍然作為董事簽字并承諾保證相關文件真實、準確、完整。馬興田、許冬瑾的行為直接導致康美藥業披露的定期報告存在虛假陳述,是應當對康美藥業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014年修正)第六十九條之規定,馬興田、許冬瑾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邱錫偉作為康美藥業董事、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主管公司信息披露事務,對公司定期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承擔主要責任;但卻根據馬興田的授意安排,組織相關人員將公司資金轉移至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組織策劃公司相關人員實施、并親自參與實施財務造假行為。莊義清為康美藥業財務負責人,參與實施財務造假行為。溫少生協助董事會秘書和財務負責人分管財務工作,根據馬興田、邱錫偉的授意安排,組織相關人員將上市公司資金轉移至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組織協調公司相關人員實施財務造假及信息披露違法行為。馬煥洲擔任財務部總監助理,分管出納工作,根據馬興田等人安排,參與財務造假工作。此外,邱錫偉、莊義清、溫少生、馬煥洲明知康美藥業《2016年年度報告》《2017年年度報告》《2018年半年度報告》披露數據存在虛假,仍然作為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簽字并承諾保證相關文件真實、準確、完整。邱錫偉、莊義清、溫少生、馬煥洲的行為直接導致康美藥業披露的定期報告存在虛假陳述,也是應當對康美藥業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014年修正)第六十九條之規定,邱錫偉、莊義清、溫少生、馬煥洲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馬漢耀、林大浩、李石、江鎮平、李定安、羅家謙、林國雄、李建華、韓中偉、王敏、張弘、郭崇慧、張平等被告,雖然并非具體分管康美藥業財務工作,但康美藥業公司財務造假持續時間長,涉及會計科目眾多,金額十分巨大,前述被告作為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如盡勤勉義務,即使僅分管部分業務,也不可能完全不發現端倪。因此,雖然前述被告作為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并未直接參與財務造假,卻未勤勉盡責,存在較大過失,且均在案涉定期財務報告中簽字,保證財務報告真實、準確、完整,所以前述被告是康美藥業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014年修正)第六十九條之規定,馬漢耀、林大浩等被告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程度相適應的賠償責任。其中,馬漢耀、林大浩、李石、羅家謙、林國雄、李建華、韓中偉、王敏均非財務工作負責人,過失相對較小,本院酌情判令其在投資者損失的20%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江鎮平、李定安、張弘為兼職的獨立董事,不參與康美藥業日常經營管理,過失相對較小,本院酌情判令其在投資者損失的10%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郭崇慧、張平為兼職的獨立董事,過失相對較小,且僅在《2018年半年度報告》中簽字,本院酌情判令其在投資者損失的5%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唐煦、陳磊未以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身份簽名確認《2016年年度報告》《2017年年度報告》《2018年半年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不屬于案涉虛假陳述行為人,不應當對投資者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據此,法院判決:被告馬興田、許冬瑾、邱錫偉、莊義清、溫少生、馬煥洲對本判決第一項確定的被告康美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馬漢耀、林大浩、李石、羅家謙、林國雄、李建華、韓中偉、王敏在本判決第一項確定的被告康美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債務的20%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江鎮平、李定安、張弘在本判決第一項確定的被告康美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債務的10%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郭崇慧、張平在本判決第一項確定的被告康美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債務的5%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履職要求:
董事在履職過程中,需要保存主動履行各類職責的證據、明確發表異議意見的會議記錄,避免因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給公司造成嚴重損失而承擔賠償責任。
董事參與董事會決議時應當仔細審慎盡到合理注意義務。當發現議案違法違規違反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時,應當堅定自己的主見,合理行使否決權,棄權或者是反對是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最佳決定,不可隨波逐流、流于形式,盡可能地避免可能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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