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 朱殿立 李洪橋?。?/p>
近日,山東東明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一位家長求助,稱其12歲的兒子小明在家長不知情的情況下,私自用積攢的壓歲錢,于3月23日在某手機通信店花費1400元購買了一部手機。家長發現后,及時前往該店要求退貨退款,但遭到商家拒絕。多次協商未果后,家長向東明縣市場監管局投訴求助。
3月25日,東明縣市場監管局城關所執法人員在了解情況后,及時召集雙方進行調解。該手機店負責人認為,孩子購買手機當天,雖是獨自一人來店內選購,但孩子身高偏高、體型偏胖,不能很清楚地辨別出孩子為12歲未成年,作為經營主體,只要消費者購買,商家都會售賣商品,手機店沒有過錯。并告知手機已拆封使用且屬于正常交易,不能退貨退款。針對手機店的答復,在調取小明購買手機時的監控錄像和小明身份證信息的基礎上,執法人員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九條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向雙方解釋,并從購買手機的用途、金額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相關規定等方面向商家闡明,小明年僅12歲,購買1400元手機的行為明顯超出其年齡、智力范疇,且家長未予追認,故交易行為無效。經過執法人員從法律法規、客觀情況、情理及換位思考等多方面進行疏導,3月26日下午,最終雙方達成協議:商家同意退款1400元,家長將手機退還商家。
東明縣市場監管局城關所提醒廣大家長,應加強對未成年孩子的消費觀教育,引導其養成健康、理性的消費習慣,防范孩子私自購買貴重物品。同時,提醒商家在面對未成年人這類特殊消費群體時,應主動詢問并核實情況。若未成年人無家長陪同且購買與其年齡不符的高價商品,商家應聯系家長或拒絕出售,以避免不必要的消費糾紛。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