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健康消費意識的提升和跨境電商的快速發展,進口保健品逐漸成為中國消費者追求高品質生活的重要選擇。然而,在市場蓬勃發展的背后,部分進口保健品流通渠道不明,屢屢出現未依法加貼中文標簽及中文說明書、且添加了我國食品安全法明令禁止添加的成分的保健品流通于市,不僅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更是對消費者的健康帶來極大的安全隱患。今天,通過一則進口保健品缺失中文標簽且存在非法添加成分的案例,一起來看看購買進口保健品時該如何避坑。
案情回顧
南寧市民劉某在某網購平臺上的某健康品店鋪購入了宣稱為“日本進口天然水蛭素肽”的膠囊保健品,商品宣傳中標榜該保健品為原裝海關進口,具有疏通血管、溶解血栓、降低中老年人血液粘稠度、降低膽固醇等功效。但劉某收到該商品后卻發現,該商品既沒有中文標簽及中文說明書,也沒有進口報關單等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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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后劉某將商家訴至法院,要求商家退還全部貨款并予以十倍懲罰性賠償。而某健康品店鋪辯稱該店鋪系跨境零售電商,根據規定,銷售的商品符合出口國的標準即可,且不需要另外添加中文標簽。
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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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我國商務部、發展改革委、財經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聯合發布的《關于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定義,“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是指中國境內消費者通過跨境電商第三方平臺經營者自境外購買商品,并通過“網購保稅進口”或“直購進口”運遞進境的消費行為。某健康品店鋪系自行對外銷售商品,其銷售的商品必須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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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劉某購買的案涉產品為進口保健品,該產品既沒有中文標簽及中文說明書,又添加了未獲得我國食品添加劑批準的水蛭素,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故認定該產品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最終,法院判決某健康品店鋪向劉某退還購物款并支付案涉產品價款的十倍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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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關于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的定義,只有通過正規“網購保稅進口”或“直購進口”渠道進入的商品才屬于跨境電商范疇,本案中的某健康品店鋪不屬于“跨境電商”,故銷售的商品應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國內銷售的預包裝食品外包裝應當有標簽,且標簽應當標明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成分、保質期、生產許可證編號等部分;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以及第九十二條的規定,進口預包裝食品在國內銷售,應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其外包裝上除了需要添加上述內容外,還應配有相應的中文標簽及中文說明書。因此,在購買相關產品時,應當注意審查該產品外包裝是否已經包含了法律規定的全部要素信息,避免購買到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預包裝食品。另外還應注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生產經營者對其提供的標簽、說明書的內容負責”。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非食品原料及藥品均不能添加到食品中,消費者在購買預包裝食品時,除需要注意該產品標簽的完整性外,還需要對其成分內容做一定辨別,避免購買到影響身體健康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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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給消費者的“避坑指南“
1.查資質:購買前核實商家是否具備《食品經營許可證》。
2.看標識:正規進口食品必須有中文標簽、入境檢驗檢疫證明。
3.辨宣傳:警惕“治療”“預防”等醫療術語。
4.識成分:水蛭素、NMN、東革阿里等未獲得我國食品添加劑批準。
5.存證據:保存訂單記錄、廣告頁面、電子憑證、開箱視頻等。
二
給銷售者的“合規紅線”
1.跨境經營者須嚴格區分“一般貿易”與“跨境電商”模式。
2.進口商品須提前完成中文標簽備案。
3.禁止利用“海外代購”“跨境免稅”等名義規避國內監管。
4.嚴格進貨查驗,如實記錄進貨來源。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七條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一)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四)保質期;(五)產品標準代號;(六)貯存條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八)生產許可證編號;(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其標簽還應當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標簽標注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十二條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進出口商品檢驗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檢驗合格。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按照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的要求隨附合格證明材料。
第九十七條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并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
來源:青秀區法院
作者:余家丞
編輯:桂小雯
校對:余躍
初審:伍彬
復審:王玉梅
終審:卓曉陽
有態度 | 更權威
微信ID:NNZJFY
官方網站:南寧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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