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則"戀愛半年花費320萬"的新聞引發熱議。旅游相識的男女閃電戀愛后分手,戀愛期間,男方先后花費320萬,女方向男方轉賬50萬,分手后,男方主張女方返還270萬。但是,女方拿出了男方寫下的"永不追討"承諾書,那么,這270萬到底還要不要還?這個案件,值得所有在感情中涉及大額經濟往來的當事人仔細推敲。
作為一名專業的律師,我常調侃:愛情可以感性,但涉及財產時一定要喚醒自己的理性。戀愛期間,互相贈送的禮物在分手后可能會遵照以下規則處理:
第一類是以結婚為目的的大宗財物贈與。戀愛期間,如果是以結婚為目的,自愿贈與對方財物一般視為附解除條件的贈與。當沒有結成婚,那么贈與行為失效,是可以要求對方返還的。如果贈與的財物已經用于共同生活,那么可以酌情扣減后再要回。
第二類是日常消費型支出。比如說:餐飲、旅游、節日禮物等小額支出,法律視為一般性贈與。這類支出就像潑出去的水,就算羅列的再詳細、取證再精確,法律都不會幫你回收。
第三類是特殊含義轉賬。520、1314等具有示愛性質的數字紅包,即使累計數額較大,仍屬情感表達范疇。通常情況下,分手后很難再要回。
此外,該案件中還有一個常見的問題,就是承諾書是否具備效力。不管在戀愛期間還是結婚期間,很多人都希望通過這種方式獲得一個保證。但是,這一類承諾書如果寫不好,很有可能是無效的。我們如何判斷該承諾書的內容是否有效呢?
首先,我們要看承諾書承諾的內容是否顯失公平,比如說:一方贈與另一方房產或大額財產,并承諾無論發生什么事情都永不追回。
其次,我們還要看是否存在脅迫情形,對方在寫下承諾的時候是否處于危困或缺乏判斷能力的狀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曾有位委托人被要求簽署"自愿贈與聲明",后證實是在對方的脅迫下簽訂的,最終協議被判無效。
第三,我們還要看承諾書中的內容是否太“超前”了。比如說:我們可能會婚前或者婚內約定,如果其中的一方出軌,需要凈身出戶。但是,對于這種離婚時候的財產約定,如果沒有辦理離婚登記,往往是不生效的。
最后,希望大家能夠擁有甜甜的戀愛,也能守護好自己的錢袋子。如果在戀愛期間遇到糾紛,記得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