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以為邂逅良人
結果竟是有婦之夫
往昔的甜蜜戀愛
如今變成了心碎殘夢
案情回顧
湖南洞口,戴某與吳某于2020年5月20日登記結婚。在妻子吳某懷孕期間,丈夫戴某與毛某通過網絡相識,于2023年4月線下見面,并逐步發展為戀愛關系。2023年4月至2024年3月期間,戴某向毛某轉賬共計24萬余元,收到毛某轉賬共計7萬余元,毛某為二人戀愛期間共同消費支出2萬余元。
2024年4月,妻子吳某發現丈夫戴某與毛某的婚外情關系,起訴至法院,請求確認第三人戴某對被告毛某的贈與行為無效,并由被告毛某返還受贈款項。
被告毛某辯稱,第三人戴某隱瞞已婚事實,雙方的轉賬系戀愛期間正常經濟往來,自己并無過錯,不應返還受讓款項。
第三人戴某述稱,轉賬給毛某的款項系自身工作收入,如何處分是自己的權利,與吳某無關,毛某不應返還。
案件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第三人戴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內與被告毛某發展為不正當男女關系,并擅自向被告毛某轉賬。第三人戴某雖述全部轉賬均為其個人工資收入,但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的工資收入為夫妻共同財產,故第三人的上述轉賬行為未獲得原告吳某的處分同意,侵害了原告吳某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置權利,同時也損害了社會公共道德,行為無效。
雖然被告抗辯其在與第三人交往期間對第三人的婚姻狀態并不知情,但民事法律行為因違背公序良俗而無效的法律后果并不受當事人發生法律關系時主觀心理狀態所影響。換言之,即使被告對第三人贈與財產時與他人存在婚姻關系的客觀事實不知情,也不影響第三人隱瞞配偶向被告贈與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應受到否定性評價的法律后果。
被告毛某接受第三人贈與財產的行為因違背公序良俗而無效,原告吳某作為財產的共有人有權要求被告返還受贈財產。扣除被告轉賬給第三人的款項及被告開支的戀愛期間共同消費的一半,被告還應返還原告16萬余元。
法律是最低的道德底線,任何人都有追求戀愛的權利,但夫妻忠誠是法定義務,任何一方不能以家庭經濟收入的主導權,肆意踐踏對婚姻和配偶的忠誠。
贈與雖然是一種你情我愿的民事法律行為,但配偶一方對第三者的贈與嚴重破壞了婚姻中彼此忠誠的價值基礎,也損害了配偶另一方的情感和財產權利,違背公序良俗,第三者更無法以對方隱瞞已婚事實,主張自己無過錯而不返還受贈款項。
故已婚人士應潔身自好,切勿因一時糊涂行差踏錯,害人害己;未婚人士也應擦亮雙眼,切莫遇人不淑,對自己的人生負責,避免人財兩失。
來源:CCTV今日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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