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通過APP發布差評是否構成侵權?近日,睢寧法院審理了一起因給酒店差評引發的名譽權糾紛案件,判決消費者不構成侵權,駁回商家全部訴訟請求。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消費者宋某通過某APP預訂某酒店商務大床房,入住后因對房間環境、衛生質量不滿,在平臺發布差評稱:“房間狹小壓抑、潮濕,衛生差導致渾身起紅疹,浴巾有異味”,并附上皮膚紅疹照片。次日,宋某追加評論稱“差評后遭酒店老板電話恐嚇”。酒店認為該評價不實,影響其聲譽,遂起訴要求宋某刪除評論并賠償經濟損失1萬元。
法院判決
APP平臺的用戶評價體系旨在為消費者提供參考,并激勵商家提升服務質量。
消費者基于真實體驗的主觀評價,商家無權強制要求“好評”。 商家應對消費者評價保持更高容忍度,并通過積極溝通、改進服務回應問題,而非通過訴訟施壓。
宋某的差評雖帶有主觀色彩,但未捏造事實或惡意詆毀,且酒店未能證明評論內容嚴重失實或導致入住率顯著下降。
因此,法院認定該差評未超出合理限度,不構成名譽侵權。
法官說法
網絡評價機制作為信息時代的“啄木鳥”,既是消費者權益的防護網,更是市場優勝劣汰的凈化器。消費者基于真實體驗作出的評價,不僅是公眾消費決策的重要依據,也是驅動市場良性競爭的關鍵。網絡平臺應保障消費者評價權,商家則需理性看待差評,將消費者反饋轉化為服務優化的動力,讓網絡評價回歸“真實體驗交流、促進服務提升”的本質。司法實踐中,對“惡意差評”的認定需嚴格審查證據,在維護市場秩序的同時,避免過度干預消費者表達自由,實現市場主體的平等保護。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25條
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實;
(二)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
(三)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
供稿:睢寧法院丁莉 趙紅艷
審核:褚紅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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