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的短劇推廣培訓,表面披著“副業創收”的合法外衣,實則是一種層層嵌套的收割鏈條。
▲“短劇推廣”中藏著很多陷阱。圖/IC photo
文| 聶書江
近來,在短視頻平臺和社交網站上,大量號稱“零基礎月入過萬”“寶媽在家就能做”的短劇推廣“教學帖”吸引著渴望通過副業創收的網友。然而,當有網友的媽媽嘗試進入這個賽道后,忙活一個月,僅入賬47.84元,且賬號因為涉嫌“搬運”被舉報。
所謂“短劇推廣”,就是將短劇下載下來,進行二創剪輯和視頻分發,通過植入鏈接或口令,引導網友跳轉到專屬短劇平臺付費觀看,由此獲得傭金。
但這一模式,卻正在陷入一種騙局。央視記者在黑貓投訴平臺以“短劇推廣”為關鍵詞搜索,查詢到近千條投訴,其中有相當一部分直指“培訓課程虛假宣傳”“視頻沒有流量”“沒有賺到錢”。在流量經濟裹挾下,一場以“零基礎月入過萬”為誘餌的新型騙局——短劇推廣培訓正在平臺上興起。
所謂的短劇推廣培訓,表面披著“副業創收”的合法外衣,實則是一種層層嵌套的收割鏈條。這種以信息差為鐮刀、以法律漏洞為護盾的商業模式,不僅暴露出短視頻野蠻生長中的監管盲區,更折射出平臺經濟生態中亟待厘清的法律責任邊界。
此類騙局已形成完整的商業閉環。前端以免費課程吸引流量,中端以授權費、工具費實施多重收割,后端通過誘導用戶發展下線完成“裂變”。這種“三級套圈”模式看似規避了傳統傳銷的層級返利特征,實則通過“知識付費”的包裝實現法律脫罪設計。
根據《廣告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教育、培訓廣告不得明示或暗示保證性承諾。但是,“短劇推廣”中,卻能夠清晰地看到這些產品宣稱“零基礎月入過萬”。
更值得警惕的是,一些短劇推廣還涉嫌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的“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規定。
但在司法實踐中,此類行為往往被降格為民事糾紛,刑事立案面臨舉證困境——這正是騙局設計者的精妙之處:將欺騙行為拆解為多重民事合同關系,利用法律對“商業夸大宣傳”的寬容空間實施精準收割,從而完成法律脫罪。
然而,平臺作為利益相關方,卻不能視而不見。當短視頻平臺充斥著“寶媽日入三千”的推廣視頻、網友不斷因之上當受騙時,平臺已經成為騙局的流量放大器。
依據《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平臺作為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對明知或應知的違法廣告采取必要措施。但現實是,在“短劇推廣”宣傳中,大量未標注“廣告”字樣的推廣內容以“經驗分享”形式規避監管。
更值得追問的是,受害者因“搬運”遭封號,但疑似詐騙賬號卻能持續運營,這種“選擇性執法”暴露出平臺監管的明顯漏洞。
所以,治理此類互聯網灰產需要構建穿透式監管體系。首先,平臺需要承擔起自己的責任,利用大數字等技術,對“零基礎暴富”類宣傳實施關鍵詞屏蔽;其次,完善資金流向監控系統,對短期內高頻次收取培訓費、工具費的賬戶啟動穿透式審查;其三,強化平臺連帶責任,當違法內容投訴量達到閾值時,應推定平臺存在過錯責任。
總而言之,從“短劇推廣”的騙局來看,對這種“合法騙術”的治理,需要的不僅是修補性的法規調整,更應啟動對平臺責任體系的根本性重構。畢竟,網絡不是法外之地,技術再炫目,話術再誘人,也不能突破法律底線——守住這一底線,正是穿透式監管的核心使命。
撰稿 / 聶書江(中國政法大學光明新聞傳播學院副教授)
編輯 / 柯銳
校對 / 陳荻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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