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開30年光陰長卷
曾經激情燃燒的歲月歷歷在目
我們用30張珍貴的老照片
講述30個難忘的影像故事
回眸上海一中院走過的砥礪征程
透過光影
銘記每一個定格的歷史
見證每一次法治的進步
重溫每一瞬的意義非凡
這些珍貴的回憶
將在中國法治的歲月長河里
永久留存
續寫傳奇
30年光陰長卷的第二卷。確切來說,這不是一張照片,而是一份保存完好的法律文書。
這張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簽發的第一號調查令,將時間的齒輪轉回到1996年12月4日。
當天,一起案件的代理律師手握這一張全國首份調查令,敲開了上海某審計師事務所的門。這紙蓋有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紅印的文書,不僅讓這起因工程款糾紛陷入僵局的案件迎來轉機,更讓一位因證據不足瀕臨破產的小企業主重獲希望。
鮮少有人知道,這一紙調查令的落地,源自刊發在《上海法制報》(上海法治報曾用名)的一篇文章。
1991年
我國《民事訴訟法》頒布,明確“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但“客觀原因不能取證”的界定模糊。
周贊華正在接受采訪
“當事人舉證難,法官跑斷腿。”近日,時任上海一中院民一庭庭長周贊華(后擔任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院長、上海一中院副院長)向筆者回憶,這是上世紀90年代民事訴訟中的常態。
彼時,隨著我國法治進程推進,上海法院面臨著前所未有的壓力:案件量激增,法官人數不足,卻要承擔大量調查取證工作。
“當事人只需起訴,剩下的全由法官跑腿。”“法官親自外出調查取證,既影響中立性,又影響審判效率。”“不少基層法院甚至設立了’取證法官’,專門負責外出調查取證,但效率不高,矛盾頻發。”
周贊華回憶道
“既然律師有能力取證,為何不賦予他們權利?”在一次內部研討會上,他大膽拋出在民事訴訟中引入“調查令”構想,主張由律師申請、法院審核簽發,賦予其向相關單位調查取證的權利。這一設想一經提出便引發熱議。時任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李昌道當場表態:“可以試試。”
1996年10月,《上海法制報》刊發周贊華撰寫的《設立調查令制度》一文,公開呼吁試行調查令制度。隨后,上海一中院牽頭召開由市人大、政府部門、律師代表參與的研討會。
“盡管當時各單位和律師都積極表示愿意支持,但由于沒有相應立法,最終得到的答復是’謹慎試行’。”
周贊華回憶
1996年11月,在各方大力支持下,上海一中院在全國率先發布《民事訴訟調查令操作規范》并簽發首批調查令。這一突破傳統司法模式的大膽設想,最終得以落地試行,成為中國司法改革史上濃墨重彩的一筆。
部分舊刊內容(滑動查看)
制度推行之初,也有爭論及質疑。但周贊華堅持認為:“制度的核心是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推動舉證責任回歸本源。”
?2000年
上海高院推動調查令制度在經濟審判領域全面試行
?2001年
調查令制度在上海法院民事案件中正式實施
隨后幾年,最高人民法院、部分兄弟法院紛紛至上海一中院調研交流調查令制度。截至目前,全國多數省份已陸續出臺民事訴訟調查令制度相關規定。
采訪中,周贊華反復提到“謹慎試行”與“摸著石頭過河”。在90年代的時代背景下,改革者的勇氣與智慧令人欽佩。而創新和改革,也成為一代又一代上海一中院法官與身俱來的“基因”。“如今,調查令制度仍面臨新的挑戰:缺乏全國性立法,各地標準不一;調查令被拒絕后法官該不該去查證;個人信息保護法實施后,隱私權與調查權的邊界亟待厘清……”這些,需要更多的“創新者”、“改革者”。
文:胡蝶飛
值班編輯:卜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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