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從未見過如此規模的投訴!”這是一位金融機構從業者在315前的感慨。
315晚會曝了信貸相關業務,反催收勢頭兇猛。
信貸行業因為售賣商品的特殊性,除了客服部門之外會有一個特殊的部門——催收,又因著行業的特殊性,催收有了對立面——反催收。
近年來,因著反催收以債務優化等名義,行收割借款人之實,被定義為黑灰產。
掙扎在催收與反催收之間的借款人,往往采取投訴的方式給金融平臺施壓,但借款人真的知道應該如何向信貸平臺投訴嗎?
掌握下面一些基礎知識,事半功倍。
1、關于砍頭息,多久算砍頭息?
如果遭遇了砍頭息,那么借款人走遍天下都有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下稱《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條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但許多費用是在借款后當天或幾天后扣除,這種情況是否屬于砍頭息?可以參考《法人》雜志微信公眾號文章《砍頭息的認定標準及處理規則》一文,該文由多名來自法院的嘉賓觀點構成,參考價值極高。
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是砍頭息的情形,也沒有借款人不需要償還實際借款本金的規定。
只要是正常、真實的借貸關系,本金就需要償還,至于利息需要償還多少,接著往下看。
2、利率上限是4倍LPR嗎?
首先看下是根本規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第一款明確規定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那么什么是“高利放貸”呢?具體還要看其他規定。
這里一個誤區:很多借款人認為或在反催收的誘導下認為,所有貸款的利率上限是4倍LPR?不是所有,而是部分。
這條認知來源于《規定》: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每月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比如,通過315曝光電子簽放貸的民間職業放貸人,他們放貸的利率上限就是4倍LPR,這也是為什么職業借款人在電子簽平臺上的明面利率就是百分之十幾,而要通過私下轉賬的方式實現高利放貸的原因。
哪部分不是4倍LPR?
《規定》第一條: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此外,隨后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適用范圍問題的批復》(下稱《批復》)明確指出: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七類地方金融組織,屬于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其因從事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
也就是說,銀行、保險、消費金融公司這種常見的金融機構以及《批復》中提到的七類地方金融組織,都不受4倍LPR限制。
那助貸平臺受嗎?接著往下看。
3、 24%的上限和爭議
金融機構不在《規定》管轄內,但不意味著利率無限化,更不意味著利率無序化,金融機構也有專門的規定限制。
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下稱《意見》)規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貸款人同時主張的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和其他費用過高,顯著背離實際損失為由,請求對總計超過年利率 24% 的部分予以調減的,應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實體經濟的融資成本。
24%,可以說是金融機構放貸利率的金標準,持牌機構很少有跨越這條線的,如果有,按照《意見》進入訴訟流程,借款人反而能獲得調減。
那助貸平臺呢?
它們中多數的特殊性在于兩點,一個是利率上限達到了36%,另一個是搭售權益類產品。
這兩點,其實都有爭議。
首先,助貸平臺是否適用于《規定》的4倍LPR呢?
明顯不適用,無論助貸平臺自身是否有金融牌照,它們的資金都是由金融機構發放,其他費用由融擔、保險公司收取,明顯不屬于《規定》所針對的民間借貸。
其次,助貸平臺是否適用于《意見》呢?我們認為是適用的,并且《規定》下發后,在我們不完全的檢索中,再也沒有關于36%的政策文件。
對于權益類產品(就是某某會員、某某權益),其本質是用一個溫和的方式增加利潤空間、控制成本,但也有不溫和的:
溫和的一類,權益類產品本身如果配有實打實的權益價值,并且價格與權益相符,那么我們認為這種產品可以看作是更多具備消費屬性,少量帶有金融屬性,借款人也可以將其看作是信用卡的年費。
不溫和的一類,權益類產品如果本身并不具有實際價值,而且價格高的離譜,我們認為這就是變相收取息費,甚至砍頭息,比如我們此前文章曝光的卡牛信用管家所倒流的產品《默認勾選1800/月會員費,年利率36%,卡牛在向誰導流?》,就是很好的案例。
36%與權益類產品,本身都是助貸平臺為了平抑風險而衍生出的現象,借款人多數也在事前知情,這種情況不能直接說對與錯,還是要辯證的去看待。
除了這些,還有一種情形性質惡劣程度僅次于砍頭息。借款人投訴的勝率會比較高:在已經償還部分利息的情況下,利率不變,但利息取始終根據全部本金計算,這種情況基本上妥妥的構成了高利放貸。
這種方式玩得最好的是銀行信用卡,只不過它們的初始利息沒那么高。
4、 寫給借款人、催收與反催收
首先寫給借款人:
當無力償還借款、被催收之后,要不要給反催收付費?當借款人要做這個選擇的時候,其本質上還是珍視信用的。
身邊有兩個債務暴雷的借款人案例可供參考:他們債務暴雷之后沒有接觸到反催收,但是通過家屬協助與平臺溝通,都拿到了很好的解決方案,總體可以總結為:不是不還,而是讓平臺降低利率,在可接受的范圍內慢慢還。
后來接觸一些反催收之后,發現他們其實給到的收費方案,和借款人自主溝通的方案并無二致。所以你看,你為什么要付費呢?只要自己多問多聊就可以了。如果不知道各個平臺的底線,你去問豆包啊。
另外,在面對36%的借款利率時,要不要等平臺起訴或者直接起訴平臺,來達到降低年利率的效果?理論上可以,但老哥們要做好應訴的準備,也要算好時間帶來的利率成本。
比如利率36%,借款一年后逾期,開庭后調減到24%,但整個流程用了1年時間,粗略計算里外里借款人還要多付12%(24%+24%-36%)的成本。其他的時間成本、差旅成本還不算,最重要的的是耽誤事。
所以,能先和平臺協商的,還是先協商,實在協商不了,再投訴,投訴不了,再說。
別擼口子了,如果沒有能力還款,不借就是贏。
其次寫給催收從業者:
信用環境下行,所有的風控壓力最終都是催收的壓力,給借款人多留一線,就是給自己多留一線,看看你們的同業中,有多少已經看不到了。
出了問題,你們的甲方可能沒事,但你們一定有事。
最后寫給反催收:
如果你們真有本事給借款人免債,就后置收費;如果只是幫借款人協商,也算是一種服務,但不要收太多費用。
如果你們只是通過挑撥借貸雙方關系,通過給各處投訴施壓,那黑灰產的定義是逃不過的。
最最后,也寫給助貸平臺一句話:保持戰略定力,別被同業裹挾,不要過于激化借貸雙方矛盾。
可以看一下這篇寫在315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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