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強和妻子小蘭婚后育有一子,剛滿6個月。為了照顧孩子,小蘭當起了全職太太,而小強卻在這期間出軌了。小蘭得知后向小強提出離婚。小強說:“我同意離婚,但是兒子要跟著我。你沒有工作,兒子跟著你遭罪。”小蘭氣憤地說:“我現在正在哺乳期,孩子必須歸我。”
請問:哺乳期離婚孩子歸誰撫養?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本案中,孩子尚在哺乳期且未滿兩周歲,母親小蘭雖暫時無經濟收入,但法律優先考慮嬰幼兒階段對母親的生理依賴及哺乳需要,因此,孩子由小蘭直接撫養,小強應依法承擔撫養費用,若孩子成長過程中出現重大情勢變更,雙方可另行主張變更撫養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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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法中山融媒體工作室
編輯:高欣悅
一審:吳娟歡
二審:丁向娜
三審:林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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