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和司法解釋二的相關規定,婚前房產約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效力及處理規則發生比較大的變化,尤其是在房產未完成過戶登記的情況下,今天我們講一下這個問題。
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二和司法解釋一的規定差異
司法解釋一的規則(舊規)
根據司法解釋一的規定,夫妻之間關于婚前房產的贈與約定(如加名或份額轉移)在未辦理過戶登記前,通常被視為普通贈與,贈與方享有任意撤銷權。即使雙方簽訂了婚內財產協議,若未完成過戶,法院可能認定贈與方有權反悔,導致約定無法執行。
司法解釋二的突破(新規)
2025年2月1日施行的司法解釋二第五條明確規定,婚前或婚內約定房產歸屬但未過戶的,法院可綜合考慮婚姻存續時間、共同生活及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貢獻等因素,直接判決房產歸屬并確定補償。這一規定否定了贈與方的任意撤銷權,強調協議的法律約束力,除非存在欺詐、脅迫等可撤銷情形。
所以,根據司法解釋二的規定,如果協議明確約定房產份額轉移或共同共有,即使未過戶,仍可作為分割依據。法院會考慮以下因素判定房產歸屬及補償:
1、婚姻存續時間:長期婚姻更傾向于支持接受方的權益;
2、共同生活及子女情況:如共同撫養子女、對家庭的經濟或家務貢獻;
3、離婚過錯:如一方存在出軌、家暴等過錯;
4、房產價值與市場價格:補償金額需結合離婚時的市場價。
那么在司法解釋一和司法解釋二中,怎么適用條款呢?
司法解釋二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新案優先適用新規。若案件在司法解釋二生效后審理,即使協議簽訂時間較早,仍按新規處理。相對來說,司法解釋二更注重婚姻關系中的實質公平,而非單純依賴物權登記。
關于房產問題,李曉娟律師建議:
1、通過公證或律師協助擬定書面協議,明確約定過戶時間及違約責任。
2、為了避免因未登記導致爭議,尤其在婚姻關系不穩定時,建議盡早過戶。
3、如果雙方對協議效力或補償金額存在爭議,建議通過調解或訴訟結合具體案情主張權益,并注意保留家庭貢獻證據(如家務勞動、子女撫養記錄等)以增強說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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