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指導各地準確適用過罰相當原則,規范涉企行政執法行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切實維護企業和群眾合法權益,我部研究起草了《農業農村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第一批)(征求意見稿)》(見附件),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修改意見,并于2025年4月6日前反饋農業農村部。
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一、通過電子郵件發送至fgs@agri.gov.cn,郵件主題請注明“農業農村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第一批)公開征求意見”。
二、通過信函郵寄至北京市朝陽區農展館南里11號,農業農村部法規司綜合執法體系建設處收(郵編:100125),并在信封上注明“農業農村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第一批)公開征求意見”字樣。
附件:《農業農村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第一批)
(征求意見稿)》
農業農村部法規司
2025年3月24日
3月24日,農業農村部官網發布關于公開征求《農業農村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第一批)(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修改意見,并于2025年4月6日前反饋農業農村部。其中涉及農藥經營、使用的4種輕微違法行為列入免罰清單。
1.農藥使用者不按照農藥的標簽標注的使用范圍使用農藥
免罰適用條件:
1. 違法主體為使用農藥的個人;
2. 使用的農藥并非用于食用農產品;或者雖然用于食用農產品,但符合下列條件:
(1)不屬于使用禁限用農藥的行為;
(2) 相關農產品未銷售或者已銷售的農產品未檢出農藥殘留超標;
3. 兩年內第一次發生該類型違法行為。
2.農藥經營者經營未依法取得農藥登記證
而生產、進口衛生用農藥
免罰適用條件:
1. 違法主體為依法不需要取得農藥經營許 可證的經營者;
2. 貨值金額不超過500元;
3. 相關衛生用農藥未售出或者已按購買人 的要求退還貨款;
4. 已將未售出或者退貨的衛生用農藥交由 執法機關處理;
5. 兩年內第一次發生該類型違法行為。
3.農藥經營者采購、銷售包裝、標簽不符合規定的農藥
免罰適用條件:
1. 采購、銷售的農藥來源于合法主體;
2. 貨值金額不超過1000元;
3. 未售出或者退貨的農藥已自行或者在責令改正期間退回;已售出的農藥已按購買人的 要求退還貨款;
4. 兩年內發生同類型違法行為不超過兩次,且未因該類型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4.農藥經營者設立分支機構未按規定備案
免罰適用條件:
1. 未按規定備案不超過180日;
2. 該分支機構未經營限制使用農藥;
3. 立即自行改正或者責令改正期間已改正;
4. 兩年內第一次發生該類型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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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農業農村部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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