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民營企業在訴訟中遭遇“翻燒餅”式判案。
“案件一審勝訴,二審、重審一審在事實采信、合同效力及對其未違約認定都完全一致的情況下,卻得出與原一審判決截然相反的結果?!北A_公司控訴稱,其在北京市朝陽區法院打官司時,遇到“一案兩判”。
筆者注意到,這起案件曾引起相關媒體報道和多位人大代表關注。不過,糾紛仍未得到解決,當事人困在訴訟程序里已達六年。
糾紛起源可追溯到二十年前。一方是北京保羅集團有限公司(下稱“保羅公司”),一家在京經營超過20年的民企;另一方是紅領巾公園,位于北京朝陽門外八里莊,東四環路穿園而過。
雙方因紅領巾公園附屬樓的租賃問題陷入爭議。2024年9月25日,《經濟觀察報》以“項目爛尾、對簿公堂,爭議公產經營”為題對這起糾紛進行了報道。
據報道,紅領巾公園南門東側的仁和立大廈,曾爛尾多年。2007年1月,保羅公司與紅領巾公園正式簽署《合作協議》,約定由保羅公司完成建設爛尾樓(即仁和立大廈),其可獲得20年經營權。每年需繳納250萬元租金及150萬元綠化費。租金每五年增加20萬元。
此后,保羅公司為爛尾樓投入1000萬元左右資金,并于2012年完成建設。項目竣工后,紅領巾公園和保羅公司簽署了一份補充協議,雙方約定從2012年7月1日起租。根據這一約定,租約要在2032年6月底才到期。
2019年,雙方之間的合作突生變故。紅領巾公園向保羅公司發出《解除房屋租賃合同通知書》,理由是保羅公司違反了合作協議第二條:在符合國家法律規定和公園特點的思想教育、青少年特色的正常經營范圍內開展合作經營,原則不做他用,更不能非法經營。
《經濟觀察報》的報道中提到,保羅公司拿到項目經營權后沒有自己經營,轉租給北京仁和立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后者將仁和立大廈的房屋出租給桔子酒店、同仁堂藥店、旅行社等商戶。
筆者有所疑惑,租用已有七年之久,紅領巾公園為何在“一夜之間”突然發現案涉大樓被“另作他用”?這是解約的真實原因嗎?
并不是!
保羅公司負責人武慶對媒體記者說,2019年7月前后,紅領巾公園要求將租金從約1元/平方米/天漲至約4.6元/平方米/天,雙方進行了三輪租金談判,最終沒有談妥?!氨A_公司愿意接受上調租金,但無法接受一次性上漲四倍。”
此后,紅領巾公園不再接收保羅公司支付的租金,改向仁和立公司直接收取房屋占用費。
2019年9月,保羅公司將紅領巾公園訴至法院,要求紅領巾公園繼續履行合作協議及補充協議;若解除協議,賠償保羅公司相應的損失。
庭審中,紅領巾公園不同意繼續履約,也不愿意賠償,稱保羅公司改變房屋的使用用途,轉租后已經獲利上千萬元,不存在任何損失,“紅領巾公園將保留向保羅公司(要求)返還非法獲利的權利。”
保羅公司則認為,2012年至2019年期間,案涉樓的產權方——朝陽區園林綠化局配合商戶辦理工商注冊登記,說明認可了仁和立大廈的商業和辦公用途;而且,仁和立大廈至今仍維持原來的用途。
2021年10月,北京市朝陽區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保羅公司勝訴。法院認為,雖然合作協議約定只能用于思想教育和青少年特色等主題方面,但雙方約定內容并不具體;而且作為產權單位,朝陽園林綠化局為商戶辦理工商注冊出具營業場所證明,客觀上確認了房屋的實際用途。
紅領巾公園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2022年5月,北京市第三中級法院作出裁定:因此,撤銷原判、發回重審。筆者注意到,二審的《裁定書》中只簡單提了一句“一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不清”,并未詳述。
2024年4月,朝陽區法院重審后,判決保羅公司敗訴。法院認為,雖然合作協議和補充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但由于整改政策的出臺而喪失了繼續履行的現實可行性,由此不宜按原來約定的期限繼續強制履行。
法院判決中提到,經查,2019年4月間出臺了涉公園配套用房出租事宜的整改政策,紅領巾公園配套用房被列入整改范圍。
不繼續履約了,那么,保羅公司所提賠償的訴求該得到支持吧?朝陽區法院則稱,雙方租賃合同解除因為整改政策的出臺所致,保羅公司以紅領巾公園違約為由要求賠償損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也就是說,讓法院判決“翻燒餅”的是2019年出臺的整改政策。令人費解的是,保羅公司因“被解約”而利益受損,居然不能獲得賠償。這是法律追求的公平和老百姓認可的正義嗎?
據報道,紅領巾公園南門東西兩側的附屬樓原本都爛尾,正是保羅公司介入,東側附屬樓才建設完工并能投入運營,西側附屬樓仍是爛尾樓。
至此,筆者腦海中莫名回顧起“東郭先生和狼”的故事。保羅公司當初注資“救活”仁和立大廈,是為了做慈善嗎?
這起糾紛除引得媒體聚焦和報道外,還引發多位人大代表關注。保羅公司向一位全國人大代表寫信求助時稱,朝陽區法院在重審此案的過程中,存在“一案兩判”、適用法律錯誤的嚴重問題。目前,該公司已上訴。
據悉,這位人大代表將自己接到的群眾來信轉給最高法,請其依法公正辦理。
筆者注意到,朝陽區法院重審后改判的依據主要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羅列的“除外”情形,即“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何為“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北京市高院一位法官曾在其撰寫的典型案例中專門作了詳細闡述:法律上不能履行,是指雙方在訂立合同的時候合同是可以履行的,但在合同實際履行的時候,法律和法規禁止進行這樣的履行行為;事實上不能履行,是指標的已客觀不能履行和永久不能履行。
那么,整改政策能算法律層面的“不能履行”情形嗎?筆者的理解,政策不是法律。即便如判決中提到“整改政策”,也要分清其是否屬于國家或地方政府層面出臺的“禁止性規定”,如國家對于學科培訓出臺的“新規”。這類“禁止性規定”會影響相關民事合同的繼續履行。而整改類政策,只是單位或部門決策,顯然非禁令類的法律法規。
再聚焦此案,事實層面的“不能履行”,就更難以得出結論了。因為,案涉房屋目前仍保持著原來的商租用途,何談“客觀不能履行和永久不能履行”?
筆者的淺薄認知:這不就是簡單的“漲租不成、單方毀約”情形?當然,紅領巾公園“毀約”的背后,有整改政策的倒逼。不過,在司法審判中,法律的效力是不是高于政策的效力?
一起不算復雜的租賃爭議案件,從起訴立案至今,已經過6年審理,尚無定論。這似乎不符合法院系統追求的高質效辦案要求。
媒體輿論監督與人大代表監督疊加,能否讓該案結果變得更易被各方理解和接受,實現“案結事了”?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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