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L-1簽證是一種非移民工作簽證,允許跨國公司將管理人員、高級主管或專業知識人員從海外分公司、母公司、子公司或關聯公司調派到美國工作。要滿足L-1簽證的申請要求,申請雇主(美國實體)和外國實體必須具備合格的關聯關系(Qualifying Relationship)。同樣,EB-1C綠卡申請和L-1簽證一樣,也要求美國實體和外國實體必備合格關系。
據《移民和國籍法》(INA)及相關法規要求美國實體與外國實體之間具有以下關系之一:母公司與子公司關系(Parent-Subsidiary Relationship);分公司關系(Branch Relationship);關聯公司關系(Affiliate Relationship);合資企業關系(Joint Venture Relationship)。
關于關聯公司構成合格關系,需要特別注意:一般而言,符合L-1要求的關聯公司關系可以通過多數股權控制來確立。例如,A公司擁有美國實體B公司51%的股份以及中國實體C公司51%的股份, 則美國B公司和中國C公司符合L1簽證的要求,允許C公司的管理人員、高級主管或專業知識人員調派到B公司工作。
如果持股比例不足多數,只有在實際上擁有控制權的情況下,才能構成關聯關系。這可以通過公司展示其對管理和政策的控制來證明。例如,如果A公司僅擁有B公司50%的股份,而剩余的50%分散在其他5個股東手中(每人10%),A公司可以主張由于其他股份分散在多個小股東手中,因此它實際上對公司具有控制權。
另外,共同個人股東組成團體所有(Ownership by a Common Group):當兩個子公司均由同一群體的個人股東所有和控制,且每個人持有和控制的大致股份相同時,便構成了關聯關系。例如,美國實體M公司由A、B、C、D 四個人持股擁有,那么中國實體N公司也必須由A、B、C、D四人持股擁有,缺一不可、也不可以多出其他合伙股東。
最后,律所提醒所有申請人:美國綠卡、簽證方面申請不僅僅是填寫并提交相關表格,申請人還需要收集足夠的證據來證明自己符合相對應的申請條件。作為長期和移民局打交道的移民律師,會比普通申請人更加熟悉移民局的流程和“喜好”。如有專業移民律師幫忙出謀劃策。可以增加申請成功的機會。美國綠卡申請也有很多途徑,如果想知道自己適合哪個途徑,是否符合條件,可以聽聽專業律師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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