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遲到、早退、曠工、未完成工作、違反規章制度、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等情形,公司可以罰款、扣工資嗎?員工被罰款后能否被迫離職要求經濟補償?
(1)從法律上而言,罰款是剝奪公民財產權的行為,用人單位對員工進行罰款是不具備合法依據的。
罰款屬于行政處罰行為,一般只能由國家行政機關實施。因此,公司不能以罰款的形式對員工進行懲罰。
員工遲到、早退、曠工企業可以扣除相應的工資,員工遲到一小時只能扣除一小時的工資,額外罰款是違法行為,同樣的“曠一扣三、遲到兩小時視為曠工半天”都是違法規定。
(2)如果因員工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從員工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員工工資的20%。
比如員工工資5000元,員工因重大過錯給公司造成了10000元損失,公司只能每月從工資中扣1000元,工資條中應當標注為損失賠償費用,不能說是罰款。
從程序上,公司扣除損失賠償必須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并且應當書面告知員工扣除的原因以及數額,員工不認可的不得單方決定扣除。
員工為公司提供勞動創造利益,除非員工故意或重大過失,一般公司不得要求員工承擔全部經濟損失賠償,員工的賠償金額應當小于實際損失。
(3)員工被罰款后能否提出被迫離職要去公司支付經濟補償,實踐中存在不同的裁判標準。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員工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公司違法罰款扣工資,屬于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情形,實踐中部分法院會判決公司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也有部分法院認為雖然企業規章制度無權制定罰款的條款,但員工確實存在違反制度的行為,僅判決返還罰款,不支持經濟補償。
(4)部分地區允許用人單位依據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違紀經濟處罰。
《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可以從員工工資中扣減下列費用:
(一)員工賠償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單位經濟損失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按照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的違紀經濟處罰;
(三)經員工本人同意的其他費用。
用人單位每月扣減前款第(一)、(二)項費用后的員工工資余額不得低于最低工資。
《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但提供了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其中非全日制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因用人單位實行預付部分工資、分批支付工資的;
(三)違反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被用人單位扣除當月部分工資的;
(四)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以及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規定需要從工資中扣除賠償費的;
(五)因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困難不能按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經用人單位與本單位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一致后降低工資標準的。
前款第三項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扣除勞動者當月工資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應發工資的百分之二十;第四項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經濟損失發生后另有約定的除外。
《陜西省企業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一)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的;
(二)勞動者違反勞動紀律被用人單位降低或者扣除工資的;
(三)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從工資中扣除賠償費的;
(四)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困難,無法按工資標準支付工資,且集體合同、工資協議或者勞動合同未作約走,經與本單位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一致降低工資支付標準的。
即使是在允許企業罰款的地區,企業罰款也不一定合法,需要滿足規章制度程序合法、內容合法、公示告知、罰款金額合理、違紀行為充分舉證等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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