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庫編號:2025-07-1-177-001
入庫日期:2025-03-25
對甲巴某某子女司法救助案
——對跨省被害人未成年子女開展司法救助
關鍵詞:刑事故意殺人罪未成年人司法救助跨省救助救助金監管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被害人甲巴某某(彝族)生前在從事捕撈作業時與船員郭某因瑣事發生爭執并廝打,郭某持刀捅刺甲巴某某,致其死亡。一審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郭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甲巴某某的父母及6名子女)喪葬費和處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共計人民幣4.1萬元。一審判決后,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以“賠償數額低,應賠償精神損失”為由提出上訴。經二審審理查明,死亡賠償金(含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不屬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的范圍,原審民事賠償數額適當,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在二審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了解到甲巴某某有6名子女,最大的只有12歲,妻子沒有固定收入,其遇害后家庭生活非常困頓。考慮到上述情況,承辦法官幫助其親屬向院司法救助委員會提出了司法救助申請。
裁判理由
山東高院司法救助委員會經審查認為,甲巴某某家處四川大涼山腹地的某縣,是國家重點扶持貧困縣。甲巴某某是家里的經濟支柱,妻子無固定工作。其遇害后家庭缺乏生活來源,其妻子獨自撫養6名未成年子女,還需贍養被害人父母,生活確實困難,符合救助條件。為切實保護6名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本著“細致關懷、精準救助”的工作理念,用足用好司法救助政策,給予其家庭23萬元司法救助金。
裁判要旨
未成年人司法救助是少年審判工作一項非常重要的延伸職能,對于保障生活困境的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維護社會和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本案是山東高院開展的首例跨省對少數民族當事人未成年子女進行司法救助的案件。為確保司法救助金能夠切實保障孩子們的生活和學習,承辦法官不遠千里親自將司法救助金和相關手續送到大山深處的被害人家,向被害人妻子講解了司法救助的用意,與其簽訂了司法救助金使用監管協議,約定每年提取2萬元救助金用于孩子們的生活學習,并邀請村支書作為保證人監督救助金的使用情況。
后續追蹤了解到,因為有司法救助金的支持,被害人未成年子女的學習、生活和成長環境得到了極大的改善。這次跨省司法救助,在當地引發了強烈的社會反響,讓更多更遠的人了解到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工作,感受到了司法的溫度和國家的溫暖,進一步增強了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
包頭律師張萬軍教授,江蘇連云港東海縣人,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現任教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系,法學教授,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包頭律師張萬軍教授,江蘇連云港東海縣人,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現任教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系,法學教授,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包頭江蘇商會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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