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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男女平權問題是當今時代的大熱問題,女性一直致力于自我覺醒和自我解放,在財產繼承、工作和教育、人格尊嚴等方面都爭取更為平等的尊重。
越來越多的女性群體開始在各個社會領域展現出強大的能量,不少行業的杰出代表中,也出現了女性的身影。
可即便如此,男權社會對女性的壓迫卻依然存在。
而在古代社會,男尊女卑的問題更為嚴重。男女平權問題,在封建時代幾乎屬于無稽之談。沒有人能真正做到尊重女性,女性也無法平等地參與社會公共事務。
不過,宋朝女性倒是享有一定程度上的財產繼承權。在男尊女卑的背景中,這是極為難得的現象。
如果一個家庭沒有兒子,女性能夠怎樣繼承財產呢?不同類別的女性群體又能夠繼承多少比例的財產?
社會崇拜,導致轉變
人類社會的社會崇拜一直在發生改變,從原始時期的生殖崇拜到奴隸社會的生產崇拜,是母系氏族轉變為父系氏族的主要原因。
在原始社會時代,人類并沒有意識到生產力和勞動發展的重要性。當時人口并不多,所以各個部落都致力于繁育后代。只有女性才具有養育后代的功能,所以女性在當時的社會地位格外崇高。
正因如此,母系氏族才會有存在的合理性。每一個不同家族當中的新生兒,都會跟在母親的身邊長大。一位女子可以與不同的男子建立起親密關系,所以女性的孩子可以擁有不同的父親。
通常情況下,父親與孩子并沒有機會結識,甚至沒有途徑見面。一個人從出生到死亡,只會認識自己的母親。
在母系家族當中,外祖母是最高的家族掌權者,母親只是外祖母的繼承者。至于舅舅,以及其他的男性角色,則只能成為家族的附庸。
這一時期,人類社會崇拜生殖功能,因此社會成員普遍崇拜女性。
這一時期產生的各類神話體系,也能體現這一特點。比如女媧的精神圖騰,其實就體現了人們對女媧造人這一功能的崇拜。
夏商周時代,女性的社會地位仍然沒有降低。女性可以成為一個部落的首領,夫人也可以直接成為一個首領。
商朝時期的王后婦好,她不僅僅是商王的夫人,她還是為國征戰的將軍,是帶領商朝人民邁向更好發展階段的女性領袖。
根據考古資料記載,被現代人不斷污名化的女性人物妲己,其實也并不是禍國殃民的妖妃。她也是一位將軍,享有食邑,能夠帶領千軍萬馬上陣殺敵。
而隨著時代的發展,社會成員漸漸發現,各類自然資源在不斷消耗。尤其是人口飛速發展之時,只有通過生產勞動,人類才能創造更多的社會資源。
所以,生殖崇拜已經開始向生產崇拜轉變。
尤其是在春秋戰國時代,這一轉變尤為明顯。
春秋戰國時期,群雄并起,各個諸侯國明爭暗斗,戰火也不斷蔓延。要想在國家的競爭當中獲得勝利,本國必須擁有強大的發展實力和深厚的資源儲備。
而一個國家的硬件能力,必然離不開其生產力發展水平。
在以農業經濟為支柱的時代里,擁有更加先進的農業種植技術,以及更加成熟的農業工具的國家,往往能夠在競爭中占據主動權。
不管是春秋五霸還是戰國七雄,能夠脫穎而出的國家,都一定是在同一時間段內具備最強大發展能力的國家。
由于社會對生產力發展提出了新的需求,所以男性的地位也在不斷上升。
眾所周知,男性的生理優勢比女性更加顯著。在體力勞動方面,男性天然地具有女性不具備的能力。在同樣的時間范圍內,男性或許能夠創造出比女性更多的體力勞動價值。
因此,男性也逐漸成為了受到社會廣泛重視的群體。當他們的社會地位超過女性時,父系氏族也正式形成。
父系氏族始終強調男尊女卑的核心觀念,女性作為男性的附屬品而存在,不具有任何的人權和發展權。
社會律法也并沒有把女性當成完全獨立的人來看待,在約定俗成的觀念中,她們只是可用于交換的商品。
后來隨著儒家正統思想地位的確立,女性的社會地位則一再降低。
儒家思想講究三綱五常,其中一個觀念就是“夫為妻綱”。也就是說,女性在社會生活和家庭生活中,必須始終以丈夫為核心,以服務家庭為目標。
封建社會對于女性壓迫的條例,三從四德,也是在這一基礎之上發展起來的。
“在家從父,出嫁從夫,夫死從子”,父親,丈夫和兒子,都是與女性結成不同社會關系的對象。而在每一段關系當中,女性都是依從的主體。
尚未出嫁的女性,她的命運由父親所決定。已經成家的女性,她的一切都掌握在丈夫的手中。丈夫去世的女性,則只能依附于兒子而生存。
儒家思想對于女性的壓迫越來越深,女性的社會地位自然也不斷降低。
直到唐朝,這一問題才有了顯著的改善。
唐朝時期的女性擁有更多的選擇權,她們可以穿上男裝,自由地走出家門;可以通過考試,進入廟堂之中;也可以參與一切社會化的娛樂活動,不被固有的觀念所束縛。
不過,這一時期的女性仍然沒有一項核心權利,那就是財產繼承權。
宋朝的到來,才改變了這一現象。
繼承財產,法律保護
宋朝時期,國家經濟飛速發展,社會生活迅速繁榮,政治秩序也快速穩定。
國家出臺了一系列支持農業生產的政策,譬如抑制土地兼并政策,譬如土地租賃政策。這些政策極大地提高了農業生產效率,也增加了農業創收。
與此同時,社會成員也積極加入手工行業中。小型的家庭作坊逐漸成熟,手工業生產模式也步入正軌。宋朝生產的手工業商品,不僅在國內廣受歡迎,也與其他少數民族地區和國家互通有無。
各類商品的繁榮推動了商業經濟的發展,重農抑商政策影響力的減弱,也讓商品經濟成為了社會經濟主流。
直白來說,社會有了錢,每一戶家庭才能更有錢。家庭有了錢,每一位社會成員才能享受到更多的財產支配權。
社會成員在經濟意識上的成熟,直接推動了立法的完善。宋朝法律規定,女性在家庭財產領域擁有被承認的繼承權。
而這份權利,在不同類別的女性身上有著不同的體現。
尚未出嫁的女性,也就是閨閣女子,其財產繼承權主要體現在嫁妝身上。
古代男女結婚之時,男方會給出一部分財產作為聘禮,女方也會帶去一部分財產作為陪嫁。陪嫁,正是娘家給女兒的底氣。
所以,宋朝時期的家庭在生出女兒之后,便會有意識地開始為女兒攢嫁妝。等到女兒到了談婚論嫁的年紀時,父母已經為女兒積累了一筆數量可觀的財富。
而這部分嫁妝是作為女性的私有財產而存在的,并不會被充入整個小家庭當中。若是夫妻二人在婚后出現矛盾,女性是可以直接帶著自己的嫁妝離開的。
以現代化的法律思維來看,這部分財產屬于父母給女兒準備的婚前財產,不因為婚姻關系而發生所屬權的轉移。
已經出嫁的女子,則不再享有對原生家庭的財產繼承權。
出嫁時帶走的嫁妝,完全覆蓋了女性的繼承權。所以,她已經分到了屬于自己的一部分財產,便不能再進行二次繼承。
如果出嫁的女性有兄弟,那么家中的財產則完全由她的兄弟平分。如果沒有兄弟,那么女性可以繼承這部分財產的1/3,另外2/3則由官府收沒。
當然,出嫁的女性也不再對原生家庭負擔任何責任。
這一制度,其實正貼合重男輕女的觀念。因為社會成員普遍認為,女性出嫁是從原生家庭嫁到丈夫的家庭。出嫁以后,她與自己的親生父母再無法律上的關系。
當然,若是以現代化的眼光來看,這一約定俗成的觀念純屬荒唐之言。父母和子女之間的聯系,并不會因為任何生活上的轉變而被切斷。
第三類女子,就是歸宗女。她們中的一部分人與丈夫和離之后回家,一部分人是丈夫死亡后的寡婦。總之,無處可去的她們,只能選擇返回自己的原生家庭。
這群女性往往會受到宗室的歧視,有人認為她們命硬克夫,有人認為她們貪圖娘家資產。總而言之,她們的生活滿是困境。
雖然世俗的眼光讓她們飽受煎熬,但法律卻給予了她們保障。只要沒有二次出嫁,歸宗女仍然如同閨閣女子一般,可以享受合法的財產繼承權。
與前朝相比,宋朝法律有了明顯的進步。財產繼承權,這才是核心的平等權利。
地位升降,各有爭議
關于宋朝女性合法財產繼承權這一問題,不同的主體有著不同的解讀。
有人認為,這是法律在壓迫女性的社會環境中做出了讓步。宋朝時期的程朱理學,以“存天理滅人欲”的核心觀念束縛民眾的正常思維,壓抑女性的正常需求與天性。
財產繼承權上的保障,是法律對女性的補償。社會無法容忍女性選擇更為自由的生活,所以只能在法律問題上做出讓步。
更何況,朝廷的財政收入已經相當可觀。物質層面的補償,也是最容易實踐的形式。
因此從根本來看,這體現了女性生活困境的加劇。
但也有人認為,財產繼承權屬于核心權利,受到法律承認,便意味著女性社會地位有所提升。
虛無縹緲的夸夸其談,并不能體現現實生活的地位。只有實際的財產繼承,才能夠保障女性的生活權益。
法律承認女性作為社會主體的地位,也代表女性脫離了男性附屬品的身份限制,成為了真正獨立且完整的人。
把女人當成人來看待,以尊重人的方式尊重女人,這正是宋朝律法的進步。
結語:
不管是待字閨閣的姑娘,還是已經出嫁的婦人,又或者是迫不得已回到娘家的歸宗女,她們都是被法律承認的生命。
所以在宋朝時期,女性享有法律保障的財產繼承權。這是時代進步的體現,也是女性主義發展的痕跡。
參考資料:
《宋史》
《淺談古代女性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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