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為《中國審判》雜志原創稿件
文| 本刊記者 魏曉雯
習近平總書記在主持十九屆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體學習時提出“研究制定符合知識產權案件規律的訴訟規范”。《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科技體制改革三年攻堅方案》均將“研究制定符合知識產權案件規律的訴訟規范”列為重點工作任務。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和黨中央決策部署,今年全國兩會期間,第十四屆全國政協常委、民進中央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陶凱元提案建議,立法機關早日立項研究制定符合知識產權案件規律的《知識產權訴訟特別程序法》。目前,該項立法的必要性、重要性、可行性研究已經鋪開,立法的理論準備與實踐探索等條件已經日趨成熟。陶凱元委員建議,立法重點可包括:健全知識產權專業化審判體系、建立符合知識產權案件特點的訴訟制度、完善知識產權案件審理規則等;立法目標是,提高知識產權審判質效、增強中國知識產權司法國際競爭力,為促進新質生產力發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據悉,知識產權訴訟與一般民事訴訟相比,在證據規則、案件管轄、事實查明、裁判方式、國際保護等方面具有較強的特殊性。知識產權侵權行為通常較為隱蔽,在沒有證據披露等制度支持的情況下,適用一般訴訟規則難以查清事實。
知識產權訴訟中的侵權、確權、權屬、訴訟保全等程序相互交織,導致程序漫長、訴訟結果不確定,嚴重影響了知識產權保護和激勵創新的實效。涉外知識產權訴訟中存在的相關國際管轄及其沖突解決規則不明確、涉外送達時間長、管轄權異議濫用、對外斗爭法律工具箱尚需充實等,影響了涉外爭議解決時效。
因此,陶凱元委員認為,制定《知識產權訴訟特別程序法》對于解決當前知識產權司法實踐面臨的重大問題具有重要現實意義,有助于構建更加高效的審判機制,準確地查明知識產權案件的復雜事實,公正高效妥善處理糾紛,更好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維護我國科技創新核心利益和司法主權。
當前,我國已經加入了幾乎所有主要的知識產權國際公約,制定頒布了門類較為齊全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為《知識產權訴訟特別程序法》的制定奠定了良好法律制度基礎。2018年以來,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知識產權司法解釋等規范性文件26件、發布知識產權指導性案例18件;2013年以來,全國法院共審結知識產權一審案件382.7萬件,積累了豐富經驗。在相關實踐的基礎上,最高人民法院開展了《知識產權訴訟特別程序研究》重點課題研究,打下了良好的理論基礎。從實踐層面看,我國已針對海事糾紛案件的特點專門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我國臺灣地區制定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這些都為制定《知識產權訴訟特別程序法》提供了借鑒。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基于立法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可行性,陶凱元委員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早日將《知識產權訴訟特別程序法》列入立法規劃,由最高人民法院加快研究并提出立法建議稿。
對于該法主要內容,陶凱元委員建議,具體而言,可以涵蓋以下幾部分:
一是健全知識產權專業化審判體系。設立國家知識產權法院,完善審級制度。合理布局地方知識產權法院、知識產權專門法庭案件一審管轄范圍和二審上訴機制,便利當事人訴訟并提高訴訟效率。
二是健全符合知識產權案件特點的訴訟制度。圍繞有利于提高知識產權審判質效、增強中國知識產權司法國際影響力,制定一系列特別訴訟程序規則。完善涉外送達及管轄制度,擴大送達方式和涉外知識產權糾紛管轄連結點。規定具有中國特色的禁訴令制度,增加行為保全日罰金規定,豐富對外法律斗爭反制“工具箱”,維護我國司法主權。改革知識產權民事侵權與行政確權“二元分立”體制,對標國際通行做法,規定審理專利侵權案件的法院可以一并審查判斷專利的有效性,提高糾紛解決效率。根據知識產權權利特性,建立知識產權民事訴訟證據披露等制度。確立技術調查官、專家證人或輔助人、專家陪審、專家咨詢、知識產權鑒定等多元化技術事實查明機制。參考域外立法,建立一審判決擔保執行制度,遏制當事人惡意行使上訴權拖延執行;增加管轄權異議上訴不影響實體審理的規定,規制濫用管轄權異議程序權利,切實提升審判效率。
三是健全知識產權案件審理規則。知識產權客體多樣、案件繁簡不一,對于事實簡單、法律關系明確的一審案件,可建立相應的識別、處理規則,探索要素式、集中式、電子化等便捷審判規則。適當放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小額訴訟程序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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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審判》雜志2025年第5期
中國審判新聞半月刊·總第363期
編輯/孫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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