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時銷售承諾贈送一個車位,房屋交付后,開發商卻說合同中未寫明贈送車位,營銷公司作出的承諾與其無關,拒絕交付車位,應該怎么辦?
基本案情
A置業公司是一家房地產開發商,其開發的某小區委托給B營銷公司進行銷售。孫某與A置業公司簽訂某小區商品房簽約交款確認單,該確認單載明房號、面積、交款金額,右上方手寫“車位A063”字樣,B營銷公司銷售員劉某在置業顧問處簽名,A置業公司加蓋財務專用章。
其后,A置業公司與孫某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但是合同中沒有寫明贈送車位。A置業公司以合同中未載明贈送車位,B營銷公司未經其書面同意與購房人達成的約定,應由B營銷公司自行承擔責任為由,拒絕交付車位。孫某訴至法院,要求A置業公司按照承諾交付車位。B營銷公司銷售員劉某、景某出具證明,稱孫某購買的房屋位于一層,根據當時的銷售策略,是特價房屋,屬于贈送車位范圍。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商品房簽約交款確認單上標注的“車位A063”號碼明確具體,B營銷公司銷售人員劉某、景某均認可孫某購買的房屋,根據當時的銷售策略,屬于贈送車位范圍,確認單上標注的A063車位系向孫某贈送。贈送車位的承諾對孫某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以及房屋價格確定有重大影響,應當視為要約,贈送車位的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A置業公司作為出賣人應當履行贈送車位的義務。孫某作為一般消費者,有理由相信銷售人員的允諾真實有效,A置業公司與B營銷公司之間的內部約定,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綜上,依法判決A置業公司向孫某交付車位并配合辦理相關手續。
法官說法
一般情況下,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內容履行義務。但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作出的允諾,同時符合“具體確定”和“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條件的,構成要約。該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出賣人負有履行義務。
本案中,商品房簽約交款確認單上標注的“車位A063”號碼明確具體,銷售人員也認可該車位系贈送。孫某為了享受贈送車位的優惠政策,才購買案涉房屋。贈送車位承諾,對孫某與開發商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以及房屋價格確定有重大影響,應當視為要約。贈送車位的承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開發商與銷售公司之間雖然約定,銷售公司在開發商提供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外做出的允諾,需經開發商書面同意,但該內部約定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開發商不能以此為由拒絕履行交付車位的義務。
在銷售宣傳中承諾“買房贈車位”以吸引消費者,履約階段卻以“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未寫明”“銷售公司單方行為”“開發商不知情”等理由推諉,不僅損害消費者信賴利益,更透支企業商譽。同時,法官也提醒購房者在購房過程中保持謹慎,不要輕信銷售人員的口頭承諾,要認真核對合同重要條款,有附加內容的應在書面合同上補充,確保所有承諾和約定都以書面形式體現,避免因口頭承諾無法兌現而蒙受損失。對合同內容有疑問時,可以向專業的法律人士咨詢以保護自身權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構成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供 稿:商丘中院白中哲、王菲
審 核:張宗磊
編 校:趙鵬博、賈共鑫、李鑫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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