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賣過期食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該條款規定禁止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下是另外兩個相關案例:
長壽區鈴鳳權副食店銷售過期食品案
- 案件經過:2024年6月15日,重慶市長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接到投訴后,對長壽區鈴鳳權副食店進行現場檢查,在玻璃展示柜內發現2袋已開封的過期風干肉。該風干肉生產日期為2024年1月20日,常溫保質期90天,當時已過期。當事人從西昌華祥食品有限責任公司購買該風干肉,能提供檢驗報告、供貨商資質等,但不能提供銷售記錄,貨值金額980元,違法所得無法計算。
- 處罰結果:該副食店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鑒于涉案貨值金額較小,符合減輕處罰情形,被責令立即改正違法行為,沒收超過保質期的2袋風干肉,并被處以罰款。
五河縣百尚超市有限公司經營過期食品案
- 案件經過:2024年8月8日,五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接到投訴工單后,對五河縣百尚超市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在休閑食品區貨架上發現3袋過期的“賢哥手撕羊排味調味面制品”。該食品生產日期為2024年3月3日,保質期5個月。經調查,涉案食品是超市于2024年3月24日購入,共10袋,因員工疏忽新老日期混放,超過保質期后銷售了1袋,剩余3袋被扣押。貨值金額18元,銷售額4.5元,違法所得4.5元。
- 處罰結果:該超市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依據相關規定,被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4.5元、依法扣押的3袋食品,并處以300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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