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只是合作伙伴,我們不負責!”
6 月的暴雨天里,葉師傅騎著電動車,載著工具箱在濕滑路面上飛馳。他剛通過某維修 APP 接了一單空調維修,想著盡快趕到客戶家,卻不想車輪打滑重重摔在地上。救護車刺耳的鳴笛聲中,他被送進醫院,醫療費賬單高達 2.3 萬元,后續治療還需1.5萬。盡管平臺為他投保了商業團體險,賠付了1.9萬元,但剩余損失無人買單。更讓他心寒的是,當他向平臺索賠時,對方甩出一份《合作協議》:“我們是合作關系,不承擔責任。”葉某憤而起訴平臺,主張雙方存在勞務關系,要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共計3.8萬元。
一、爭議焦點:
合同性質:雙方簽訂《工程師合作協議》《合作協議》,明確約定為“合作”而非勞務關系。
管理權屬:葉某自主決定工作時間、接單量和工具使用,報酬來自客戶支付的服務費分成。
平臺責任:APP僅提供信息撮合,是否構成對勞動者的實質控制?
二、判決結果:法院一錘定音,平臺全身而退
法院審理后認為:
1.合同性質:協議明確為合作關系,且平臺以加粗字體提示風險,葉師傅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未提出異議。
2.從屬性缺失:葉某自主接單、自備工具、收入依賴客戶而非平臺,不符合勞務關系的“控制標準”。
3.平臺管理邊界:APP的接單規則屬運營需要,非勞動法意義上的“管理”。
最終判決:駁回葉某全部訴訟請求!
三、裁判要旨:平臺用工的三大法律生死線
1.合同白紙黑字、未提異議
加粗條款、明確約定“非勞動關系”的協議,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未提出異議,且不存在實際上的勞動關系。
2.從屬性才是核心命門
①經濟從屬性:報酬是否直接由平臺發放?本案中,葉某收入來自客戶分成,與平臺無直接經濟紐帶。
②行為從屬性:平臺能否強制派單、規定工時?本案中,葉某自主決定接單,工具自備,平方無實質控制。
3.平臺類型決定責任范圍
①純調度型平臺(如某寶):僅提供信息撮合,不擔責。
②組織掌控型平臺(如外賣配送):若算法控制定價、派單路線,可能被認定“弱從屬性用工”,承擔部分責任。
本案關鍵:涉事平臺未掌握定價權,屬純調度型,徹底免責。
對比其他案例:若平臺在選任服務方時存在過錯(如指派無資質人員),則需擔責。
四、個人建議:自由接單者必看的“避坑指南”
1.簽字前逐字閱讀協議:警惕“合作關系”“承攬合同”等字眼,這些可能成為平臺免責的依據;
2.保留用工證據:若平臺實際存在考勤、派單強制等管理行為,可主張勞動關系;
3.選擇正規平臺:優先入駐審核服務方資質的平臺,避免“背鍋”風險。
對平臺的警示:
若未盡到資質審查義務(如雇傭無證高空作業人員),可能承擔選任過失責任;
建議為合作方提供安全培訓,既是社會責任,也能減少糾紛。
結語
互聯網經濟催生了“自由接單”的便利,但也暗藏法律風險。此案警示勞動者:“合作關系”不是護身符,簽字前務必看清條款;同時呼吁平臺:莫以“抽成”換“責任”,合規管理才能長遠。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1193條:承攬人在工作中自身受損,定作人無過錯不擔責;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動關系需符合“受管理”“報酬由單位支付”等條件;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8條:消費者可要求平臺提供經營者資質證明。
案例來源:寶安區法院、深圳中院、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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