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的提出」
發現被執行人轉移財產,但撤銷權超過時效,該如何處理?
「法律解答」
被執行人惡意轉移一次財產,債權人則有可能跑斷腿。由于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轉移線索不易,實踐中債權人很容易錯過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時間,因為債權人撤銷權客觀的最長行使期限為五年。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那么債權人遇到此類事情,該如何破解?
此時可以考慮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主張轉讓財產的行為無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但是,由于法律依據發生變化,債權人的舉證責任也會相應的作出改變,相對于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債權人的舉證責任要更重,需要證明行為相對人是知曉的。因此債權人在確認該行為無效時便不能路徑依賴的照抄照搬,否則將會面臨舉證不利的法律后果。
故而,此時債權人還可以考慮直接向公安機關控告、舉報債務人侵害債權的行為追究被執行人的拒執罪,從而實現債權。(具體可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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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語
作者:王之焰,律師
上海國獅律師事務所
法律、工商管理雙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就職,從事審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實踐經驗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話題下優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實務操作經驗,在上海市律協發表過多篇專業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聞、北京商報等權威媒體采訪。處理勞動爭議、執行案件以及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執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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