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征收集體土地
房屋補償安置工作的指導意見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在超大特大城市積極穩步推進城中村改造的部署要求,進一步規范本市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安置工作,切實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適用范圍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實施城中村改造、開展低效用地再開發中,征收集體土地涉及對集體土地上的房屋進行補償安置的(以下簡稱征地房屋補償安置),適用本指導意見。
項目范圍內涉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關規定執行。
二、基本原則
征地房屋補償安置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公平合理、民主決策、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三、實施主體及責任部門
區人民政府負責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征地房屋補償安置工作,應當統一明確本區具體的補償標準和安置方式,可以確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相關部門承擔征地房屋補償安置具體工作。
市規劃資源部門負責集體土地征收管理,對各區人民政府開展征地房屋補償安置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區規劃資源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內征地房屋補償安置具體實施工作。
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行政審批、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征地房屋補償安置相關工作。
四、征地房屋補償安置程序
征地房屋補償安置是征收集體土地補償安置工作的組成部分。征收集體土地補償安置程序,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一)合理確定征地房屋補償安置范圍
征地房屋補償安置范圍根據擬征地范圍確定。
擬征地范圍內房屋部分結構拆除后影響房屋連接體安全或者生活使用功能的,區人民政府可以將整體房屋所占土地納入征地范圍。
依法征收集體土地,自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之日起,在擬征地范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新建、擴建、改建、翻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部分不予補償。
(二)征地房屋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征收集體土地有關規定,組織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涉及對集體土地上的房屋進行補償安置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中應當包括征地房屋補償安置方案。征地房屋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包括:擬征地范圍、擬征地范圍內總戶數和總建筑面積;房屋補償方式和補償認定標準;安置房屋坐落、單價、數量等;搬家補助費、停業停產損失補助費、過渡期內的臨時安置補助費等補助補貼費用及獎勵費用標準;簽約期限等;同時載明辦理補償登記的方式和期限、異議反饋渠道、補償安置方案編制說明等內容。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擬定后,區人民政府應當采用有利于社會公眾知曉的方式,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街道)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公告時間不少于三十日,并留存影像資料和送達回執。
過半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并公布。
(三)簽訂征地房屋補償安置協議
區人民政府應當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涉及對集體土地上的房屋進行補償安置的,還應當與宅基地使用權人、房屋所有權人簽訂征地房屋補償安置協議。征地房屋補償安置協議應當約定房屋騰退時間,先補償、后搬遷。
對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征地房屋補償安置協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征收土地申請中如實說明未簽訂協議的具體情況及保障宅基地使用權人、房屋所有權人合法權益的措施,申報用地后應當繼續推進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工作。征地批準后仍未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征地批準文件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及時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送達相關權利人并依法組織實施。同時,應當根據征地房屋補償安置協議或者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將貨幣補償資金以專戶存儲的方式予以保管,或者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提存公證,預留安置房或者宅基地。
征地補償安置決定應當包含以下內容:征收主體和被征收土地使用權人及其房屋所有權人的基本情況、爭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補償決定的依據和理由、土地征收批準情況、補償標準、支付方式、安置措施、騰退土地和房屋的期限以及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和期限等內容。
五、征地房屋補償安置方式及標準
(一)對農村村民住宅的補償
征收集體土地涉及農村村民住宅的,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充分尊重農村村民的意愿,結合新型城鎮化建設要求,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權利和合法住房財產權益。區人民政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落實宅基地及安置房用地、規劃等相關手續。
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方式進行補償的,按照被拆除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貨幣補償,各區可結合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助。農村村民住宅所有權人可以按照經批準的宅基地位置和面積自建住宅。重新安排的宅基地應當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村莊規劃。
采取提供安置房的方式進行補償的,安置房面積根據符合本市“一戶一宅”標準的宅基地面積的一定比例確定。具體比例由區人民政府結合原地回遷和異地搬遷的區域差異研究制定。
采取貨幣補償的方式進行補償的,補償標準按照征地房屋補償安置方案確定的安置房的市場評估價格執行,各區可結合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助。
(二)對非居住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補償
征收經依法批準建設的非居住房屋及其附屬設施,重新安排其他建設用地的,按照被拆除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貨幣補償;不重新安排其他建設用地的,對非居住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按照市場評估價格給予補償。本市已有補償標準的,按照相關補償標準執行。
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費用和停業停產損失等,按照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標準給予補償。
(三)房屋價格評估
征地房屋補償安置中需要對房屋價格進行評估的,區人民政府結合征收項目實際情況制定評估方案,并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開展評估測算等工作。被征地房屋周邊有同類型房屋的,可參照周邊同類型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評估。
征地房屋補償安置的評估時點,為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
六、依法申請強制執行的情形
被征收人已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征地房屋補償安置協議,拒不按照協議約定騰退土地和房屋,經區人民政府催告后仍不履行的,由區人民政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
被征收人對區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補償安置決定或者責令交出土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被征收人在征地補償安置決定、責令交出土地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不騰退土地和房屋,且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由作出決定的區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安置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各區人民政府要結合本區實際,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征地房屋補償安置標準和具體工作程序,推動本區相關工作實施。本指導意見實施前已經依法確定征地房屋補償安置方案的項目,可按照原方案執行。
本指導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5年3月18日
來自訂閱號@天津政務信息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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