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胡錫進同志向來以圓滑著稱,說話常常模棱兩可,以至于被網友說成是“墻頭草”“騎墻派”等。
胡錫進的這一特點,顯然是根深蒂固、很難改變的。最近在李嘉誠賣港口給美國財團這件事上,胡錫進就又圓滑了一回。
李嘉誠把港口賣給美國財團,這件事目前還在熱議之中,因為這事影響實在大,關系到了國家利益。
官方雖然沒說一句話,但是轉發了香港《大公報》的批評性文章,態度是顯而易見的。而《大公報》雖然沒有點名,但是誰都明白說的是誰。
對于這件事,目前國內的主流輿論,都是從愛國主義出發,和《大公報》的思想觀點一樣,對李嘉誠賣港口給美國財團的行為口誅筆伐。
那么,胡錫進的圓滑的看法是怎樣的呢?他說,對此事的爭論,“回歸兩個常識很重要”。哪兩個常識呢?
第一,商人注重規避財務風險,以盈利為決策第一考慮,這在一般情況下很正常(看“一般情況下”這個詞用的)。
第二,考量國家利益是政府的天職,如果政府阻止可能危及國家安全的交易,企業應當配合(看“可能”這個詞用的)。
這兩點常識一說,胡錫進的圓滑就體現出來了。他這其實就等于是說:李嘉誠沒有錯,國家的態度也是對的。
國家的立場當然是對的,所以胡錫進在這里其實主要就是想說:李嘉誠沒錯。
李嘉誠有沒有錯呢?回答這個問題,需要先有一個評判標準。
胡錫進所說的“兩個常識”,其實就是標準之一了,而他最后又提到,“要回歸常識和法律,厘清各種利益的法定優先順序”,這顯然就是“依法處理”的意思。
所謂“透徹理解該順序的深層依據,應當是共識的基點”,這是胡錫進故弄玄虛、欲言又止、扯淡的廢話。
而如果是“依法處理”,我在上一篇文章里已經說過,很多人寄希望于香港的《國安法》,這是不切實際的,不要指望了,因為《國安法》里根本就沒有任何條款可以管到李嘉誠賣港口。
李嘉誠的行為,既不是分裂國家,也不是陰謀顛覆國家政權,也不是搞恐怖活動,也不是勾結境內外反華、恐怖勢力,他這是純粹的商業行為。
香港特首李家超接受記者采訪時,說要依法依規處理,這其實只是一種必要的表態而已。而這樣說,其實就等于是說無“法”處理。如果有,李嘉誠就不會賣。
李嘉誠是什么人?他的企業是什么樣的企業?在交易前,他能不知道規避法律風險嗎?可以肯定的是,如果涉嫌違法,這么大的事,李嘉誠是萬萬不敢做的。
所以李嘉誠賣港口這件事,胡錫進其實看得明明白白,但礙于國內愛國性批判輿論之洶洶,他不敢直說,所以就這么拐彎抹角地說。繞了十八彎,其實就是四個字:依法處理。而依法處理,就管不了李嘉誠的行為,因為他確實沒有違法。
不得不承認,胡錫進說的,是對的,是高論。所謂“高論”,不是說他觀點水平高,而是指表達觀點的方式高。
對于李嘉誠賣港口的事,既然無法可依,也就只能從道德上去批評了。不過,這是一個教訓,政府是不是應該考慮完善法律,把這種有損國家利益的商業行為,納入法律制約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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