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了 5 萬多,孩子成績沒提升就算了,現在才知道培訓機構根本沒辦學資質!" 段先生近日在家長群里憤怒控訴,引發熱議。類似的遭遇并非孤例,隨著教培行業蓬勃發展,資質不全、虛假宣傳等亂象頻發,消費者該如何維權?
一、案情回顧:上完課才發現機構 "無證上崗"
2024 年 9 月,高三學生小段的父親與某教育科技公司簽訂培訓協議,支付 5萬余元購買 66 課時的全科輔導。機構宣傳稱 "名校師資"" 提分保障 ",但課程結束后,小段成績未達預期。更令家長震驚的是,調查發現該機構既無辦學許可證,授課教師的教師資格證專業也與宣傳不符。
機構辯稱:"我們是線上平臺,僅提供信息咨詢,無需辦學資質。" 但法院經審理發現,該公司官網明確標注 "線下一對一輔導",實際開展的是線下教學活動。
二、法院判決:資質缺失≠全額退費,雙方均擔責
本案的核心爭議在于:已完成培訓服務的情況下,能否因資質問題要求全額退款?
法院依據《教育法》第 28 條、《民辦教育促進法》第 12 條,認定該機構未取得辦學許可證開展線下培訓,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合同自始無效。但根據《民法典》第 157 條,小段已實際接受培訓服務,應扣除合理對價。最終,法院認定合同無效,判決機構退還 4.5 萬元,家長承擔次要責任。結合雙方過錯程度(機構虛假宣傳、家長未盡審查義務),法院酌定判決某公司退還輔導費45000元。
三、裁判要旨:三大關鍵法律問題解析
1.資質缺失必然導致合同無效嗎?
根據《民法典》第 153 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需區分效力性強制規定與管理性強制規定。教育培訓涉及公共利益,辦學許可證屬于效力性規定,無證經營直接導致合同無效。
2.已接受服務能否主張全額退款?
法院遵循 "無效合同財產返還" 原則,但考慮 "不能返還或無必要返還" 的情形。本案中,培訓服務具有人身專屬性,無法物理返還,需折價補償。法院綜合課時完成度、市場行情等因素,確定退款比例。
3.消費者是否承擔審查義務?
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 8 條,消費者享有知情權,但也負有審慎注意義務。家長未查驗資質即簽約,需承擔相應過錯責任。這一裁判導向倒逼消費者提升風險意識。
四、阿宇建議:三招規避 "黑機構"
1.資質核查三步法
可以通過 "全國校外教育培訓監管與服務綜合平臺" 查詢辦學許可證要求機構出示教師資質證明(教師資格證、專業技術等級證書)通過 "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核查經營范圍。
2.簽約注意事項
警惕 "保過"" 速成 " 等絕對化承諾明確約定退費條件(如按課時比例退費、不可抗力條款)留存書面協議、繳費憑證、宣傳資料等證據。
3.維權途徑選擇
協商優先:與機構書面溝通,留存記錄
行政投訴:撥打 12345 熱線或通過 "全國 12315 平臺" 投訴
司法途徑:準備起訴狀、證據清單,向法院起訴
五、結語
教育培訓關乎千家萬戶,既是民生工程也是良心工程。此次判決既彰顯了 "無證辦學必擔責" 的司法態度,也警示消費者 "盲目簽約有風險"。唯有監管部門、培訓機構、家長三方共同發力,才能讓教培市場回歸育人本質,真正實現 "學有所依,教有所規"。
六、相關法規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八條,本條主要規定了設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必須具備法定條件并辦理審批手續。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二條,本條主要規定了民辦培訓機構開展文化教育類培訓需取得辦學許可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本條主要規定了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后,應返還財產或折價補償,過錯方承擔賠償責任。
-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本條主要規定了消費者享有知悉商品真實情況的權利;第五十五條,本條主要規定了經營者欺詐需承擔三倍賠償責任。
案例來源:濟南中院、山東高院發布的魯法案例【2025】13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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