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偉奇:工程 案件律師
陳偉奇個人社會職稱
政協茂名市電白區第二屆委員會委員
貴州省茂名商會執行會長
振興電白廣州聯誼會常務副會長
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
西南政法大學中國法文化研究傳播中心研究員
廣東盈隆律師事務所 副主任
廣東盈隆(貴陽)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
盈隆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中國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廣州市司法局調解專家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專業律師
工程案件律師
廣州大學不動產研究中心研究員
新媒體平臺“茂名故事館”、“商訊0668”常年法律顧問
建筑工程項目存在施工耗時長、施工工序繁雜、現場資料繁多等情形,而發包人因時間、人力物力等原因,往往無法親自到施工現場進行監督、管理。
如果施工過程中,承包人未按圖紙施工,且由此導致費用增加,發包人是否需要向承包人支付該增加的費用?
讓我們通過解讀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來進行分析。相關案例:(2020)最高法民終971號
2012年9月19日,某甲公司與某乙公司簽訂《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以下簡稱《總承包合同》),約定由某乙公司承建鴻天房天都項目工程,工程造價暫定300000000元。
2013年6月28日,某乙公司中標案涉工程,中標價暫定為211107530元。
2013年7月25日,某甲公司與某乙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簽訂后,某甲公司于2013年9月17日向銀川市建筑行業管理處進行備案登記。
2015年12月15日,經對賬確認,雙方對已付工程款342950000元無爭議。后某甲公司未按照約定支付工程款,故某乙公司將其訴至法院,要求某丙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等。
庭審中,雙方對于所有樓剪力墻鋼筋差異工程量存在較大爭議,某甲公司認為是某乙公司過錯導致鋼筋量出現差異,其不應支付該部分工程款。某乙公司認為關于剪力墻鋼筋差異量3501398元的事實,有某乙公司和監理單位共同簽章的《工程確認單》為證。
一審法院認為:雙方爭議的所有樓的剪力墻鋼筋差異工程量,鑒定機構依據某乙公司提交的2013年9月8日工程確認單及9月11日監理工作聯系單回單,按08定額計價。某甲公司以工程確認單未經其確認為由,不認可差異部分工程量。
經核,該兩份書證均系原件,有施工和監理單位簽章確認,雖然某甲公司認為系施工單位過錯導致鋼筋量出現差異,但其未提交有效證據證實,故剪力墻增加鋼筋差異部分造價3501398元應當計入工程造價。
后某甲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認可施工過程中剪力墻部分未進行過設計變更,并且對鑒定意見書中認定的增加鋼筋增量3501398元的客觀事實亦不持異議。但關于3501398元工程價款的負擔,雙方各持一詞。
本院認為,依據2013年9月8日的《工程確認單》和2013年9月11日的《監理工作聯系回復》載明的內容可以認定:某乙公司在施工過程中雖然對工程設計圖紙的理解有誤,致使實際施工方法不當,但該公司在2013年9月8日和9月11日均積極與監理單位和發包方某甲公司進行溝通,說明了對剪力墻鋼筋施工方法的具體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關于“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的規定,某甲公司作為案涉工程的發包方,其未能舉證證明就上述某乙公司反映的問題及時發出指令,要求某乙公司對實際采用的施工方法予以糾正或改進。再參照《施工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條款第1.1.2.2關于“監理人是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的,受發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工程監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約定,以及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條款第4.3條第二款關于“監理人發出的指示應送達承包人項目經理或經項目經理授權接收的人員。
因監理人未能按合同約定發出指示、指示延誤或發出了錯誤指示而導致承包人費用增加或工期延誤的,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的約定內容,應當認定某甲公司對上述施工過程中的行為存在過錯且對剪力墻鋼筋差異部分3501398元損失的發生應承擔相應責任。
參照《施工合同》的約定,以及本案實際情況和雙方當事人各自的過錯程度,本院認定該部分損失由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各承擔50%責任,即某甲公司對1750699元工程款不予支付。一審法院認定3501398元全部計入工程款有誤,本院依法予以糾正。
通過上述案例可知,如果發包人認為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存在擅自施工、施工不當等行為,應該及時以自己名義或者監理單位名義向承包人發出書面整改通知,要求承包人糾正或改進,且明確承包人因自身原因導致的施工成本由其自行承擔。否則,發包人可能會因未能按合同約定發出指示、指示延誤或發出了錯誤指示而導致承包人費用增加或工期延誤,從而承擔相應責任。
陳偉奇律師工程案例100期之第三十五期分享完畢。
供稿:陳偉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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