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互助會
俗稱“標會”或“做會”
由發起人也就是俗稱的“會頭”
邀請若干人參加
這些人就叫“會腳”
他們約定時間按期標會
每次繳一定數量的會款
輪流交由標中的人使用
“會頭”則優先無償使用第一次會款
但你知道嗎?
民間“標會”可能存在巨大風險
甚至涉嫌犯罪
民間“標會”
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2024年,福州市晉安區人民法院
對一起涉及民間“標會”活動的
非法集資案作出終審判決
被告人林某鏗、吳某華、吳某因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分別被判處三年至四年六個月有期徒刑
并處罰金
人民幣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
經晉安區人民法院查明,2018年10月至2023年3月間,被告人林某鏗、吳某華、吳某在租住處多次組織四十余名人員進行民間“標會”活動。其中,林某鏗組織開立班會,吳某華和吳某協助制作會單和收取會錢。2023年3月,被告人林某鏗、吳某華、吳某被公安機關抓獲。經審計,三人在明知其無吸收公眾存款資質的情況下,仍以做會的形式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達980余萬元,由此造成四十余名“會腳”經濟損失達600余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三名被告人在無吸收公眾存款資質的情況下,利用民間“標會”形式變相集資,數額巨大,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故作以上判決。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近期
平潭綜合實驗區人民檢察院
也辦理了一起民間“標會”引起的
非法集資案件
2023年3月20日至2024年3月5日期間,被告人丁某以組織民間“標會”、借款并承諾還本付息的方式,在平潭地區向王某某、高某某等50余名集資參與人吸收資金共計3760194元人民幣,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174874元人民幣。
2024年11月,平潭檢察院依法對被告人丁某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提起公訴,經法院審判,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
民間“標會”形成的“債權債務”
法院是否支持呢?看看這個案例
民間標會形成的“債權債務”
能被法院認定嗎?
黃某與王某系朋友關系。2022年8月,王某向黃某借款16萬元并簽訂借款合同,并約定于2024年8月還款。履行期限屆滿后,王某仍未還款,黃某遂以民間借貸為由起訴至福鼎市人民法院。訴訟過程中,王某向法院提交“標會”會單、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證明案涉借款系民間“標會”的會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民訴法相關規定,該案中,黃某在庭審中的陳述及黃某與王某提供的證據,均可證實黃某與王某間的案涉債權債務系因民間“標會”活動而產生,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圍,本案應不予受理,故最終裁定駁回黃某的起訴。
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
但是組織和參加民間“標會”的行為
不受法律保護
民間標會完全建立在個人信用的基礎上,資金安全沒有保障,一旦發生倒會,多數參與者往往血本無歸,組織者更是可能涉嫌犯罪。
根據2022年最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非法吸收資金數額在100萬元以上,或者吸收存款對象達到150人以上,或者給存款人造成直接損失50萬元以上的,均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刑事責任。
反詐提醒
福建省防范和打擊非法金融活動
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提醒廣大群眾:
標會風險大,入會需謹慎。請廣大群眾慎重對待,看清民間標會“真面目”,不輕信熟人的推薦介紹,強化風險防范意識,謹防“互助”演變為“騙錢”,給個人財產造成損失。發現涉嫌非法集資違法犯罪線索,請積極向各地打非牽頭部門或公安機關舉報,舉報一經核實將依法予以獎勵。
舉報電話:
福州市:0591-88038373;
廈門市:0592-12345;
漳州市:0596-2622960;
泉州市:0595-28388571;
三明市:0598-8288872;
莆田市:0594-2772023;
南平市:0599-8886336;
龍巖市:0597-2337693;
寧德市:0593-2889095;
平潭綜合實驗區:0591-23163493。
來源:綜合福建金融 平潭綜合實驗區人民檢察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福州晚報
責編:黃慧兒
審核:方琮 高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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