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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課上,“風一樣的少年”奔跑打鬧受傷,但是一不小心弄傷了小伙伴怎么辦?近日,榆陽法院審理了一起因中學生課間玩游戲,而導致一名學生骨折的健康權糾紛案件。
案情回顧
劉某是某中學初三學生,在上體育課與同學曹某、李某一起玩耍時,其余二人松手導致劉某摔倒,劉某胳膊疼痛不已。體育老師發現劉某受傷后,隨即通知其監護人,劉某被送到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左臂兩處骨折,住院治療六天,共支出醫療費兩萬元。劉某家長認為,曹某、李某的侵權行為造成劉某受傷,其家長作為監護人,應共同承擔劉某的損失;學校在體育課上課期間對學生的活動未盡到管理職責,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雙方就此事協商未果,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
此案經審理后,法院認為劉某、曹某、李某均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曹某、李某雖為無心之失,但二被告作為初中生已具有一定的認知和判斷能力,應當認識到其游戲方式的危險性,作為直接侵權人,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分別承擔15%的責任,其監護人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民事行為承擔責任;劉某本人在與同伴玩耍時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其對自身的損害亦存在一定的過錯,應自行承擔10%的責任;學校在教育、管理上存在疏漏,應承擔60%的責任,又因學校在保險公司投保校(園)方責任保險,保險公司應在校方責任險賠償限額范圍內對劉某受傷的損失承擔保險賠付責任,學校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千二百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作 者:關麗媛 魚曉卉
編 輯:尤乙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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