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宇琛
法律條文往往寫得鏗鏘有力,言之鑿鑿:比如《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里明確規定,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親友辯護人只要:
經法院許可,也能享受同等權利。
說起來挺好,既保證了法律專業性,也給被告人多一重辯護選擇。
可現實里,真遇到具體案件,九旬老母想給兒子辯護,卻發現那“經法院許可”五個字仿佛藏著一重門檻,一切解釋權貌似盡歸:
院長大人。
在舟山中院的那間法庭里,2025年3月21日早上,何英老太太就拄著拐杖,晃晃悠悠地走進來。她是被告人林軍丞的母親,也是即將出場的親友辯護人。兒子被控敲詐勒索罪,讓她整日憂心如焚——據說林軍丞是為了向舟山首富黃善年與海航集團討要欠款,結果居然變成了敲詐勒索,還被關了兩年。這其中緣由撲朔迷離,讓老太太揪心不已。兒女們都勸她別折騰了,可她想,法律規定親屬能做辯護人,我是親媽呀,為兒子說幾句,何罪之有?
合議庭規格很高,常務副院長王良軍帶著刑庭資深法官貝法官等人親自坐鎮,一看就知道此案非同小可。老太太有點緊張,小心翼翼地遞交了親友辯護人申請。刑訴法和最高院司法解釋里明文寫過,只要經法院許可,律師能做的事,親友辯護人原則上也能做,比如查閱和復制案卷材料。果不其然,貝法官等人也沒反對,當下就允許她擔任辯護人,并且口頭上說既然做辯護人:
閱卷自然沒問題,可以給你復制。
老太太心里頓時一暖,覺得法律真是給了自己一根救命稻草。誰料轉眼就遇到解釋權在院長的現實沖擊,幫忙拷貝案卷的法官助理話說到一半,王良軍院長直接一句:
不允許復制,只能在閱卷室查看。
這就把法官的話堵了回去。老太太愣在當場,一頭霧水——法條上說好好的,怎么能被一句話就推翻?當時法庭上氣氛僵住了幾秒,貝法官也只得示意老太太再補一份復制申請,努力找補。可沒想到當天下午她再來,門口只剩一句冷冰冰的答復:
領導決定,只能看,不能復制。
現實就變得十分荒誕:老人家是合法的親友辯護人,合議庭同意她閱卷,但卻要她每天親自到法院,在閱卷室里手抄資料。如此操作看似給了一條路,卻又像在路上擺滿了暗樁。九旬老人走到二樓都滿頭是汗,更別說對著堆積如山的案卷一字一字謄寫。法律再寬厚,也難掩實際操作的苛刻:法院只給了十五天庭前準備時間,周六日人家休息,想去抄都找不到開門口;攏共剩下十來個工作日,老太太的筆和紙能抄得過來嗎?就算她年輕,也架不住如此折騰,更別提年歲已高、體力精力都不允許。這么一來,時間轉瞬即逝,她拿不到完整資料,談何給兒子做有效辯護?
說到底,就是那條“經法院許可”在發力。
刑訴法和相關司法解釋是這么寫的: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卷宗;其他辯護人(比如親友)經法院許可,也可獲得同樣的權限。法律從未規定親友辯護人就必須常駐法院,或者絕對不準復制,但程序中,法院具備了一定自由裁量。于是,如果院長一句“我不同意”,再光明的法條也可能形同虛設:
反正許可不許可,我說了算,你能奈我何?
這就是現實版《人民的名義》臺詞,“法律有規定,但解釋權卻歸我”。
有人擔憂泄密,怕復制案卷外傳;可不說老太太理應最想維護兒子名譽,就算真擔心機密信息外漏,也有保密手續可走。大可以讓辯護人簽署承諾,既能保障程序安全,也讓老人家少跑腿少負擔。哪怕拷貝完后鎖在法院電腦里也行,起碼給當事人查閱的便利。可現下,只留下每天跑到閱卷室抄寫,變相讓她一點點磕碰在時間和體力的門檻上。結果是,法律里堂而皇之的允許就剩空殼。
再細看被告林軍丞的案子,說是向舟山首富和海航集團討欠款,卻落得個敲詐勒索,被羈押兩年。案情本就疑問重重,母親自然想通過仔細翻看證據,看看檢方如何指控、兒子口供怎樣,究竟哪一環節出現了勒索定性。堂堂首富,真能被一個普通小人物敲詐?這話一想就怪,越想越覺得得仔細瞧瞧案卷,難說不藏著更多錯漏。然而老太太根本沒法把卷宗拷回家,一字字謄抄都不知道要花多久,也不知道能不能完整拿到想要的關鍵信息:
說好的“有法可依”,變成了“有領導看法可依”。
路人乍看也會皺眉:既然法律明確親屬辯護人可享相關閱卷、復制的權利,為何某些地方就成了例外?同樣法條,換在別的案件或地市,有的法院連電子光盤都能給親友辯護人帶走;換到這兒,卻要年老體弱的母親拿著紙筆耗盡體力,一旦時間不夠,就只能自認倒霉,最后在開庭時拿著零散材料替兒子辯護,多少顯得蒼白無力。說白了,就是“法院許可”這把鑰匙捏得太緊,生生讓法條變得:
形同擺設。
何英老太太連日奔波,腿腳越發吃力,家人看著心疼,卻沒什么好辦法。法院的大門她能進,可復制案卷的大門卻緊閉。她望著桌上那些法律規定可以復制的條文,如此明白的法規,為何就比不過一句領導決定?最終,她只能一趟趟往返法院,守著耗時長、效率低的手抄方式,迫使辯護準備的時鐘滴答作響,幾乎看不到時間夠用的希望。
后續會怎樣?會不會在強大輿論關注下,法院給老人家開一條方便路?或者依舊固執己見,讓她在有限期限里跑到精疲力竭,卻依然沒抄完全部卷宗?或許有人會感慨:如果連母親都無法順利復制案卷,還談什么親友辯護、什么被告權利保障?
這就是現實,條文明確,卻可能被一塊隨時拋出的解釋給遮住。但愿這樣的劇情只是偶然,而非常態。畢竟,我們都希望法律不只是擺在高處的漂亮口號,而是真真切切能為弱者、老者、任何一個公民提供公平。但眼下,九旬老母仍然在跑去閱卷室的路上,氣喘吁吁,扳著指頭算時間。她等著那份院長解釋或許能有點溫度,讓她把案卷帶回家,好好為兒子打一場有理有據的辯護。要是最終依舊鐵門深鎖,那只能回到那句荒誕又無奈的話:法律的確有明文規定,可一旦遇到需要許可,解釋權歸院長,那又當如何呢? 法律確實擺在那兒,可要想將其落到實處,還需執法者尊重本意,真心維護當事人合法權利。如果“經法院許可”徹底變成看領導心情,那再完美的法律也只是一紙空文。
寫于2025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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