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認定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的《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意見》,"在校園、游泳館、兒童游樂場等公共場所對未成年人實施強奸、猥褻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場,不論在場人員是否實際看到,均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認定為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猥褻兒童"。
二、如何正確理解猥褻兒童的加重處罰情節?
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解答:
《刑法修正案(九)》出臺以前,猥褻兒童罪的加重處罰情節僅有聚眾猥褻和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對于猥褻多人、多次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因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而無法適用加重處罰條款?!缎谭ㄐ拚福ň牛窋U大了加重處罰情節的范圍,增加了"其他惡劣情節"的兜底性條款,據此,猥褻多人、多次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也可以加重處罰?!缎谭ㄐ拚福ㄊ唬穼Ρ緱l罪狀進行修改,通過列舉規定了加重處罰情節,包括:猥褻兒童多人或者多次的,聚眾猥褻兒童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情節惡劣的,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猥褻手段惡劣或者其他惡劣情節的。
三、通過網絡強迫未成年人自行實施猥褻行為應如何定性?
常見的猥褻兒童行為均是行為人與被害人有直接的身體接觸,那么沒有身體接觸的情況下能否構成本罪,這就涉及本案客觀方面的認定。關于猥褻兒童罪中的猥褻行為,通常表現為以下情形:(1)直接對兒童實施猥褻行為;(2)讓兒童對行為人或者他人實施猥褻行為;(3)強迫兒童自行實施猥褻行為等。
司法實踐中,猥褻兒童的方法通常表現為摳摸、摟抱、雞奸、口淫、手淫等,但并不要求行為人與被害兒童間必須有直接的身體接觸或處于同一個可接觸空間內。例如,在同一空間(比如在某一房間內)讓兒童對他人實施摸弄生殖器等猥褻行為,或者讓兒童自行實施手淫等猥褻行為,即行為人與被害兒童之間不存在直接的身體接觸。
據此,行為人通過網絡(如QQ聊天、視頻、微信等)這種能大大拉近彼此間時空距離的方式強迫被害兒童自行實施猥褻行為,因其采取的亦是摳摸、摟抱、雞奸、口淫、手淫等下流淫穢方法(只是由被害兒童自行實施而已,即借助被害兒童的手實施該淫穢行為),亦屬于強迫兒童自行實施猥褻行為。也就是說,猥褻兒童行為亦可表現為通過網絡強迫被害兒童自行實施猥褻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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