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宇琛
最近,浙江溫州蒼南縣法院開庭審理一個合同詐騙案,案子里名叫王建東的人,被賦予了兩個截然相反的身份。他既是案件的被告人,又因為股東的身份,同時被檢察機關列為了案件中的被害人之一。
奇妙之處在于,當王建東以“被害人”的身份參與庭前會議時,他卻不被允許說出自己真實的想法。他原本希望告訴法庭:“我沒有被騙,也沒有財產損失。”但法院卻明確表態,不,你必須承認自己被騙了:
你只能支持、贊成、同意檢察機關的意見,任何不同的聲音,統統不允許。
這種強迫“統一思想”的邏輯,倒不是蒼南縣法院的原創,而是似曾相識地貫穿了古中國數千年的歷史。古代時便有縣令在審案時勸誡道:“你若認罪就好好招供,不招罪便大刑伺候!”結果被審者嚇得連連點頭,忙不迭地附和:“大人所言極是,我確實有罪!”
然而,古代這些帶有脅迫意味的審訊場面,畢竟早已塵封在舊日故事里。今天,在我們強調法治與司法正義的社會中,看到法院重現這種“強迫贊成”的場景,實在令人困惑。
程序正義的核心是允許各方充分表達自己的聲音,通過公開的質疑與辯論來澄清事實。但蒼南縣法院卻拋棄了這一基本原則,將司法程序變成了一道選擇題,唯一的選項是:“你是否同意檢察機關的意見?”
答案也只有一個是,別的選項也沒有。
從歷史來看,中華傳統文化其實并不缺少尊重不同聲音的智慧。“兼聽則明,偏聽則暗”,是歷史上的古訓。但顯然,蒼南縣法院并未從這些古訓中汲取養分,而是反其道而行之:
將庭審變成了一道只能認同,不許異議的指令。
或許有人會說,法院這么做是為了簡化程序,提升效率。但司法的真正價值從來不在于效率,而在于公平與正義。一旦司法只允許單一的聲音存在,那么所謂的公平、公正,必然成為鏡花水月。
法律保護的從來不只是“受害者”身份,而是真實表達的權利。王建東真實的遭遇、真實的想法被忽視甚至壓制,這顯然違背了法治的初衷。
法院對王建東方律師提出的質疑,更是做出了令人匪夷所思的回應。律師希望法院明確管轄權、證據真實性、公開庭審以及合議庭人員組成等關鍵問題,然而這些在其他法院看來完全合理的訴求,卻被蒼南法院定性為“辯護意見”,并以此為由:
剝奪了律師們的出庭權利。
仔細回顧事件的細節就會發現,法院的邏輯其實十分明確:作為被害人,你只能跟隨檢察機關的腳步,指出被告的罪責;至于你自己的感受或真實情況,不必過多提及,甚至根本不被允許提及。法院巧妙地構建了一種奇特的程序規則,試圖從源頭上封閉所有可能與檢察機關意見相悖的聲音。
這種情況并非孤例,也非法律史上的創新。以往的一些司法案例也曾出現類似的“被強迫成為被害人”案例——即便當事人堅決否認自己受害,但在特定情況下,警方或檢察機關為了滿足立案或起訴條件或完成特定司法任務,不惜忽視當事人真實的聲音:
強行賦予他們受害人的身份。
事實上,司法程序的本意在于通過各方的自由質證、充分辯論以探求案件的真相,而并非提前預設好一個“唯一正確”的結論再去尋找支持它的證據。法律中常提到的“無罪推定”原則,即未經法院最終裁決前,每個人都應被視為無罪;而蒼南法院的操作卻走向了另一個極端,未審先定,強行將當事人納入被害人行列,剝奪其表達真實想法的權利。
更值得注意的是,蒼南法院這種做法,并非缺乏法律依據或法律常識的問題,而是一種深刻的司法態度問題。這種司法態度蔓延開來,勢必讓公眾對于司法公正產生嚴重質疑。曾有專家指出,司法公信力的下降往往不是由單一案件引發,而是由一系列類似模式的案件共同累積而成:
先定調,再審案。
從更廣泛的歷史視野來看,中國歷史上的司法傳統中,一貫強調司法的公開、公正與全面質證。《唐律》中即規定:“兩造俱詣廷理,務要詳審,庶免枉濫”,意思是說審判必須詳細審查,不能片面認定。
現代司法理論也反復強調,真正的程序正義不僅僅是“走完程序”,更要確保程序本身公平合理、尊重各方聲音。而蒼南法院的操作卻與這些基本常識完全背道而馳,以至于當事人王建東和他的律師們的聲音被徹底壓制。法院不僅剝奪了律師們的辯護權利,更進一步剝奪了當事人親自陳述事實的權利,司法程序的走向逐漸背離了原有的法治精神,不是通過辯論、質疑和證據的全面呈現,去真正厘清事實,而是:
趨向于追求一種表面一致的聲音。
司法之所以被社會信任,正是因為它允許真實意見的充分表達,允許不同聲音的激烈交鋒。在這樣的程序下,司法裁決才能真正體現公正、公平與公開。如果法院繼續執行這種只能“支持、贊成或同意”的司法模式,未來公眾對于司法權威與公正的懷疑,恐怕會持續增加。
回到現實生活,我們也不難發現類似的邏輯廣泛存在:領導開會總是強調“暢所欲言”,但真實的意思卻是“盡量附和”;意見征求時強調要“積極表達”,但你一旦表達出真正的問題,往往意味著:
你被解決。
再者說,法庭不同于普通的職場會議,更不應成為“統一口徑”的場合。法律存在的目的,本就是在紛雜的聲音中,通過嚴肅的程序和嚴謹的證據質證,還原真相。法院如果剝奪了這一過程,僅僅追求結果上的一致,必然失去司法公信力。
我們所期盼的法律環境,應該允許訴訟主體有權利地陳述事實、表達意見,無論是同意還是質疑,都能得到認真的傾聽和回應。只有這樣,法律才能真正體現其尊嚴和價值。司法程序絕不能成為一張只能打鉤、不能打叉的試卷,因為一旦強迫所有人只選“支持、贊成或同意”,法律本身就成了一張荒唐的單選題。
寫于202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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