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澎湃新聞,內蒙古烏蘭察布市四子王旗公安局原副局長邢志強被控故意殺人案再審被改判,由一審時的無期徒刑,再審改判為有期徒刑四年。
2023年8月25日,烏蘭察布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邢志強犯故意殺罪,一審判處其無期徒刑;2024年3月,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以原審判決認定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烏蘭察布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近日,經烏蘭察布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罪名由故意殺人罪變更為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邢志強有期徒刑四年。資料顯示,這起發起生在30年前的舊案之所以被追訴,很大程度上是受害者家屬不斷上訪、申訴的結果。此案在民間和自媒體上具有一定的社會影響。2020年8月,邢志強在四子王旗公安局副局長任上被監委留置,他沒有被指控貪污、受賄等職務犯罪。
邢志強為何會從一名人民警察,成為今天“故意傷害罪”的罪犯?這事還得從1995年6月6日那天說起。當天下午6時許,時任四子王旗公安局通訊股干警的邢志強,攜帶一支小口徑步槍與朋友王某等人駕駛摩托車,準備到四子王旗東梁水庫射擊打靶。途中邢志強看到有犯罪前科的受害人孟永清駕駛一輛摩托車經過,便懷疑孟永清的摩托車可能是盜竊所得,于是對其進行攔截。孟永清逃跑,邢志強駕駛摩托車追趕。在行駛至一處樹林邊時,逃跑的孟永清調頭持刀沖向駕車在后面追趕的邢志強,并在劃傷了邢志強背部左上側后繼續駕車逃跑。邢志強的朋友王某等人攜帶槍支趕到后,邢志強攜小口徑步槍讓朋友王某駕駛摩托車,兩人又繼續追趕孟永清。在追趕過程中,邢志強開槍擊中孟永清背部。孟永清摔倒后棄車逃跑。邢志強和朋友王某將孟永清丟棄的摩托車騎回,未再追趕。此后,已受槍傷的孟永清躲藏起來,并自己用碎玻璃將體內彈頭取出。兩天后,孟永清被其母送醫搶救無效身亡。經烏蘭察布盟(注:當時烏蘭察布市尚未改盟建市)公安處鑒定,系槍彈傷及十二指腸致全身感染,休克死亡。
即使上述案件過程是真實的,對稍有法律常識的人來說,都會認為受害人孟永清的死亡,民警邢志強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首先,案發時邢志強只是四子王旗公安局通訊股的一名普通民警,并非從事刑事偵查和治安保衛的特警,他為何會持有一支小口徑步槍,而且還能將槍支在非執行公務時隨身攜帶?還有,當晚和邢志強在一起的都是非警務人員,警用槍支豈能隨意交給他人使用。詭異的是,邢志強被查后,這支槍竟然失蹤了。無論是作為案件證據,還是警用槍支,一支槍的失蹤,難道不應該追查其原因,追究其責任嗎?如果邢志強攜帶的不是警用槍支,那么他的槍又是從何而來,難道警察可以私自購買槍支嗎?邢志強除了攜帶槍支涉嫌嚴重違法違紀外,我們再從執法程序上來分析其開槍擊傷孟永清的行為。據案卷記載,事發當天四子王旗公安局并未部署抓捕盤查行動,更沒有專門針對孟永清的任何部署,也就是說邢志強當晚的行動,是處于非執行公務狀態。根據1980年發布的《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規定,“執行公務”是其中的必要條件。
警察可不可以在非執行公務的情況下盤查嫌疑人,從責任和義務上是可以的,但這里有個執法權限的問題。邢志強見孟永清騎一輛摩托車,因為他有前科就懷疑車是孟偷來的。這種主觀判斷明顯缺乏事實依據,從執法角度,顯然不適宜對孟永清采取強制攔截措施。當孟永清第一次躲避逃離時,邢志強就應該及時放棄強制攔截。邢志強在第二次追趕孟永清時,即使被孟永清持刀劃傷,但在孟永清主動放棄繼續攻擊選擇逃跑后,邢志強的現實緊迫危險性,實際上已經解除,失去了正當防衛的必要構成條件。然而,邢志強仍然在追趕中直接向孟永清開槍,連鳴槍警告的程序都省略了。更令人不解的是,案發當年,對邢志強開槍擊傷孟永清造成死亡的后果,竟被認定為“正當防衛”。甚至有專家就此案提出,非法持槍應當與防衛行為分別評價。真是怪哉,難道法律可以允許私自使用槍支行使正當防衛權嗎?
此案重審將邢志強的罪名由故意殺人罪變更為故意傷害罪,在這一點應該爭議不大。如果沒有邢志強的非法持槍和濫用槍支行為在先,也許就不可能有孟永清的死亡,這個因果關系是明顯的。但由于槍支等物證的缺失,以及當年是如何被認定為正當防衛的,這些案情細節沒有得到充分展現,導致量刑結果是否真正體現了公平正義,仍然存在較大爭議。當然,這個案件被追訴、改判的最大積極意義,在于對歷史積案的慎重和糾錯,同時,也對警察執法過程中應當遵守的程序正義起到了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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